·关于洛阳市厚为电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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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31号
(略) (略) 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 (略) (略) (略) 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租赁洛阳 (略) 闲置空厂房新建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生产线,主要采用“外购改性树脂颗粒(PBT、PA66、PC、ABS等)—下料—挤塑—去毛刺—检验—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注塑机、空压机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70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2.*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次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其他行业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80mg/m3和处理效率70%的要求。
2、本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通 (略) 送洛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与生活污水一起通 (略) 送入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VOCs0.0843t/a,COD0.0163t/a、氨氮0.0009t/a(其中生活COD0.0115t/a、生活氨氮0.0009t/a;工业COD 0.0048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2021年7月洛阳 (略) 实施的“VOCs类废气深度治理”工程、2024年7月建成投用的新安县城区污水处理(城北新区)项目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31号
(略) (略) 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 (略) (略) (略) 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租赁洛阳 (略) 闲置空厂房新建年产*套新能源充电器外壳及插头外壳生产线,主要采用“外购改性树脂颗粒(PBT、PA66、PC、ABS等)—下料—挤塑—去毛刺—检验—成品”工艺。主要设备为:注塑机、空压机等。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70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2.*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二次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有机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中其他行业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80mg/m3和处理效率70%的要求。
2、本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和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通 (略) 送洛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与生活污水一起通 (略) 送入洛新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6、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VOCs0.0843t/a,COD0.0163t/a、氨氮0.0009t/a(其中生活COD0.0115t/a、生活氨氮0.0009t/a;工业COD 0.0048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2021年7月洛阳 (略) 实施的“VOCs类废气深度治理”工程、2024年7月建成投用的新安县城区污水处理(城北新区)项目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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