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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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 (略) 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湖北江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 (略) 68号,租用福建惠 (略) 北侧部分闲置厂房(一楼),总租用厂房面积1500m2。项目年生产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个、纸箱包装品*个,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设施。印刷、油墨棒及印刷版面擦洗等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DB35/1784-2018表 2、表 3 标准,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监控点处任意一点浓度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及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及时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美缝剂、AB干挂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美缝剂、AB干挂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河北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区,厂房系租用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面积2000m2。项目新建年产美缝剂75吨、AB干挂胶75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搅拌粉尘以及投料、搅拌、灌装有机废气、热转印有机废气经过“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胶粘剂制造”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挥发性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监控点浓度限制;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胶粘剂制造”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 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收集的粉尘、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湖北江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9号),租用惠安县样样红服装厂中部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配套设施面积6000m2,其中厂房面积5000m2,厂区空地1000m2。项目年生产加工生物质颗粒9600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粉尘废气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实现生产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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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 (略) 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湖北江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 (略) 68号,租用福建惠 (略) 北侧部分闲置厂房(一楼),总租用厂房面积1500m2。项目年生产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个、纸箱包装品*个,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设施。印刷、油墨棒及印刷版面擦洗等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DB35/1784-2018表 2、表 3 标准,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监控点处任意一点浓度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及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及时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 (略) 美缝剂、AB干挂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 (略) 美缝剂、AB干挂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河北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灵山工业区,厂房系租用 (略) 的闲置厂房,总租用面积2000m2。项目新建年产美缝剂75吨、AB干挂胶75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搅拌粉尘以及投料、搅拌、灌装有机废气、热转印有机废气经过“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胶粘剂制造”标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挥发性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监控点浓度限制;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胶粘剂制造”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 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收集的粉尘、生产过程产生的不良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8月26日-9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湖北江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9号),租用惠安县样样红服装厂中部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等配套设施面积6000m2,其中厂房面积5000m2,厂区空地1000m2。项目年生产加工生物质颗粒9600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粉尘废气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实现生产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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