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宁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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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宁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苏宁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环审批〔2022〕04-6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信地址:江都区纺织路1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2111-*-89-05-*

关于江苏宁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扬州 (略) 开展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105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建设地 (略) 江都区宜陵 (略) 西厂区,建成后年回收拆解利用废旧资源10万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 (略)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遵循“以新带老”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和《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

(二)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污水净化装置预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送宜陵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做好厂区内各类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负压拆解工作台,产污环节采用管道集中收集方式,提高废气集中收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冰箱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5);CRT、监视器、液晶监视器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一级载硫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6);洗衣机、空调、ATM、电力器材拆解、塑料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7);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压缩机、散热器、电动机、线圈、小电机、小变压器、电容、电线电缆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载硫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8);吸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9);手机、电话、电动车、共享单车、厨房电器、办公器材、其他小家电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20);制冷剂采取强制排风的方式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四)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六)本项目以3号厂房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八)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三、你单位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略) 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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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批〔2022〕04-62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信地址:江都区纺织路1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2111-*-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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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废旧手机、小家电智能回收拆解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扬州 (略) 开展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105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建设地 (略) 江都区宜陵 (略) 西厂区,建成后年回收拆解利用废旧资源10万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 (略)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遵循“以新带老”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和《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

(二)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污水净化装置预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送宜陵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做好厂区内各类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设负压拆解工作台,产污环节采用管道集中收集方式,提高废气集中收集率,减少无组织排放。冰箱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5);CRT、监视器、液晶监视器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一级载硫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6);洗衣机、空调、ATM、电力器材拆解、塑料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7);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压缩机、散热器、电动机、线圈、小电机、小变压器、电容、电线电缆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载硫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8);吸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19);手机、电话、电动车、共享单车、厨房电器、办公器材、其他小家电拆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20);制冷剂采取强制排风的方式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四)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六)本项目以3号厂房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八)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三、你单位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略) 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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