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
寿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
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25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将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地块位置
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位于下党乡下党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下党乡下党村水田0.09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096公顷(其中0.0168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其余0.0928公顷土地已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精神,下党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建设用地1.0。
青苗补偿标准按《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采取社保方式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和《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宁人社〔2019〕4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宁政文〔2009〕228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25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经组织土地征收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将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地块位置
寿宁县下党希望学校校园提升工程二期项目位于下党乡下党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下党乡下党村水田0.09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096公顷(其中0.0168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其余0.0928公顷土地已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精神,下党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建设用地1.0。
青苗补偿标准按《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人),采取社保方式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和《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宁人社〔2019〕4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宁政文〔2009〕228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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