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市柏强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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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市柏强矿业有限公司)

20 (略)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略) 应急管理局

罚款3.*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2.8.22


2022.8.26

2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略) 应急管理局

罚款0.*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郭明军

2022.8.22


2022.8.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地 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被处罚人:郭明军

所在单位: (略) (略)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明军作出处人民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20 (略)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被处罚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日期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报送时间

1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略) 应急管理局

罚款3.*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2.8.22


2022.8.26

2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略) 应急管理局

罚款0.*元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郭明军

2022.8.22


2022.8.2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地 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被处罚人:郭明军

所在单位: (略) (略)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明军作出处人民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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