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市柏强矿业有限公司)
平泉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行政处罚公示(平泉市柏强矿业有限公司)
20 (略)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 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 (略) 应急管理局 | 罚款3.*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略) (略) | 2022.8.22 | 2022.8.26 | |
2 |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 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 (略) 应急管理局 | 罚款0.*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郭明军 | 2022.8.22 | 2022.8.26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地 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被处罚人:郭明军
所在单位: (略) (略)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明军作出处人民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20 (略)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要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 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 (略) 应急管理局 | 罚款3.*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略) (略) | 2022.8.22 | 2022.8.26 | |
2 |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 | (略) (略)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案 | 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 | (略) 应急管理局 | 罚款0.*元 |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郭明军 | 2022.8.22 | 2022.8.26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号
被处罚单位: (略) (略)
地 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主通风机房风速和风压传感器断电,不显示数值;2.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第2条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且符合《 (略) 应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1版》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1种情形;第2条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第1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条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万*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平)应急罚〔2022〕矿山18-1号
被处罚人:郭明军
所在单位: (略) (略) 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 (略) 卧龙镇碾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明军
违法事实及证据:副井作为安全出口安设梯子间,安全通道不畅通,不便于行人。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1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且符合《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实施标准的第2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明军作出处人民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略) 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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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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