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蓝宝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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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蓝宝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上饶市蓝宝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日, (略) (略) 根据《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浙环资验字(2020)第39号),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成立了验收组对项目主体工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和与会代表现场实地检查了工程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略) 位于铅山县河口工业园区西北角,紧靠原县畜牧场场地以东,占地面积约33173.1 平方米,地理位置为东经117°37′48″,北纬28°17′30″,企业引进相关配套设施,实施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

企业于2014年2 (略) 环境保 (略) 编制了《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日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饶环督字【2014】74号)。

该项目于2009年4月开始建设,2015年企 (略) 环境保护局提出“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因铅山县污水处理厂未建设完成以及城西防洪治捞工程(防洪堤)未投入使用等原因,没有取得相关验收批复。根据20 (略) 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企业需2020年完成环保验收相关手续。

2020年7月企业委托浙江 (略) 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占总投资的6%。

本次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建设项目,本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建设内容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属本次验收范围。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变动:

环评中要求锅炉烟气采用冲击式水浴除尘器除尘,经25m高烟囱外排。实际建设中,按照国家大气攻坚战要求,企业使用天然气锅炉,锅炉烟气经3米烟囱排放;

2.环评中固废滤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燃煤灰渣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尼龙网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干化泥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实际企业无燃煤灰;废活性炭、废过滤尼龙网、滤渣、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干化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监测报告的结论,并对照原环保部重大变化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数据表明,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出口的pH值范围为8.06-8.29,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测值最大日均值浓度分别为29mg/L、0.278mg/L、0.08mg/L,各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即pH值范围6-9、化学需氧量≤500mg/L、苯胺类≤5.0mg/L、悬浮物≤400mg/L;氨氮符合铅山县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即氨氮≤25mg/L。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

(1)天然气锅炉排气筒出口2天所测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11.0mg/m3、11.1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30mg/m3、2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73mg/m3、39mg/m3。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2)合成革烘干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出口2天所测废气中,二*基*酰胺 (DMF)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43.7 mg/m3、43.1 mg/m3,二*苯排放浓度均值为3.3 mg/m3、3.13 mg/m3。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基*酰胺 (DMF)排放浓度≤50 mg/m3、二*苯≤40 mg/m3。

无组织废气:

厂界各测点2天所测无组织排放苯胺类、二*苯的最高浓度为<0.05mg/m3、<1.5×10-3mg/m3。苯胺类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即苯胺类≤0.4mg/m3; 二*苯排放浓度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6中标准,即二*苯≤1.0mg/m3。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所述3类区昼、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排放的CODCr、二氧化硫总量符合环评及批复中总量控制要求。

四、结论

验收组认真审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在充分讨论后认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批建基本相符。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本项目不存在其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 在完成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后续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公示期:**日-**日

举报电话:

公示地点:浙江 (略) 网站

(略)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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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蓝宝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日, (略) (略) 根据《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一期: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浙环资验字(2020)第39号),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成立了验收组对项目主体工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和与会代表现场实地检查了工程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略) 位于铅山县河口工业园区西北角,紧靠原县畜牧场场地以东,占地面积约33173.1 平方米,地理位置为东经117°37′48″,北纬28°17′30″,企业引进相关配套设施,实施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

企业于2014年2 (略) 环境保 (略) 编制了《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日获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年产鞋面处理剂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饶环督字【2014】74号)。

该项目于2009年4月开始建设,2015年企 (略) 环境保护局提出“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因铅山县污水处理厂未建设完成以及城西防洪治捞工程(防洪堤)未投入使用等原因,没有取得相关验收批复。根据20 (略) 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企业需2020年完成环保验收相关手续。

2020年7月企业委托浙江 (略) 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占总投资的6%。

本次 (略) (略) 年加工合成革300万米建设项目,本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建设内容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属本次验收范围。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变动:

环评中要求锅炉烟气采用冲击式水浴除尘器除尘,经25m高烟囱外排。实际建设中,按照国家大气攻坚战要求,企业使用天然气锅炉,锅炉烟气经3米烟囱排放;

2.环评中固废滤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燃煤灰渣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尼龙网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干化泥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实际企业无燃煤灰;废活性炭、废过滤尼龙网、滤渣、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待一定量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干化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根据监测报告的结论,并对照原环保部重大变化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数据表明,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出口的pH值范围为8.06-8.29,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测值最大日均值浓度分别为29mg/L、0.278mg/L、0.08mg/L,各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即pH值范围6-9、化学需氧量≤500mg/L、苯胺类≤5.0mg/L、悬浮物≤400mg/L;氨氮符合铅山县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即氨氮≤25mg/L。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

(1)天然气锅炉排气筒出口2天所测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11.0mg/m3、11.1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30mg/m3、22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73mg/m3、39mg/m3。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2)合成革烘干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出口2天所测废气中,二*基*酰胺 (DMF)排放浓度均值分别为43.7 mg/m3、43.1 mg/m3,二*苯排放浓度均值为3.3 mg/m3、3.13 mg/m3。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基*酰胺 (DMF)排放浓度≤50 mg/m3、二*苯≤40 mg/m3。

无组织废气:

厂界各测点2天所测无组织排放苯胺类、二*苯的最高浓度为<0.05mg/m3、<1.5×10-3mg/m3。苯胺类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即苯胺类≤0.4mg/m3; 二*苯排放浓度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表6中标准,即二*苯≤1.0mg/m3。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所述3类区昼、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排放的CODCr、二氧化硫总量符合环评及批复中总量控制要求。

四、结论

验收组认真审阅相关技术资料,结合现场踏勘,在充分讨论后认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批建基本相符。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本项目不存在其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 在完成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后续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公示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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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浙江 (略)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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