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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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珠海市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发表时间:** 09:27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

占地面积:11157.24 m2

地理位置: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集体宿舍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珠海 (略)

调查缘由: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一)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6~7月。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2002年以前用地性质为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国有闲置空地,2002年地块 (略) (略) (原珠海保税区顺 (略) ),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单位宿舍。

(二)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不存在工业企业,无原辅材料使用、无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地块内不存在外来填土、不存在填埋和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主要为居民生活区,无工业生产活动,相邻地块不存在影响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源。

(三)调查单位我司于**日对地块内未水泥硬化的区域进行土壤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现场快速筛查检测,共设置了14个现场快筛点位。现场快筛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含量均未发现有异常情况。

(四)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地块存在被污染迹象;

7.地块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三、调查结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4.2.1条的规定,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我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周边区域也不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源。依据HJ 25.1第4.2.1条的规定,认为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调查活动结束。

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珠海市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公示
发表时间:** 09:27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

占地面积:11157.24 m2

地理位置: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

土地使用权人: (略)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集体宿舍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珠海 (略)

调查缘由: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一)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6~7月。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2002年以前用地性质为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国有闲置空地,2002年地块 (略) (略) (原珠海保税区顺 (略) ),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单位宿舍。

(二)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不存在工业企业,无原辅材料使用、无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地块内不存在外来填土、不存在填埋和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调查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主要为居民生活区,无工业生产活动,相邻地块不存在影响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潜在污染源。

(三)调查单位我司于**日对地块内未水泥硬化的区域进行土壤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现场快速筛查检测,共设置了14个现场快筛点位。现场快筛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含量均未发现有异常情况。

(四)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历史上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

5.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地块存在被污染迹象;

7.地块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三、调查结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4.2.1条的规定,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我司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分析确认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周边区域也不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源。依据HJ 25.1第4.2.1条的规定,认为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调查活动结束。

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略) 保税区北生活配套区32-1、33-1号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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