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格松生物肿瘤和炎症免疫性疾病药物研发实验室项目-63e338be58d042cebf0975f42229137f-拟审查项目
北京迈格松生物肿瘤和炎症免疫性疾病药物研发实验室项目-63e338be58d042cebf0975f42229137f-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 (略) (略) 7号楼4层401号
公示时间:2022-09-02
受理时间:2022-08-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实验和研发过程中使用无水*醇、75%酒精、DMSO(二*基亚砜)、β巯基*醇等化学试剂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排风管道收集后引至1#、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经治理后,污染物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的II时段标准要求,对大气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一起经化 (略) (略) ,最终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预测,本项目废水排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离心机、压力蒸汽灭菌器、洗衣机、烘干机、摇床、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中风机拟置于楼顶,其他设备均设置在室内。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对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红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迈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 (略) (略) 7号楼4层401号
公示时间:2022-09-02
受理时间:2022-08-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实验和研发过程中使用无水*醇、75%酒精、DMSO(二*基亚砜)、β巯基*醇等化学试剂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或万向排风管道收集后引至1#、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5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经治理后,污染物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的II时段标准要求,对大气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同生活污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一起经化 (略) (略) ,最终排入生命科学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预测,本项目废水排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离心机、压力蒸汽灭菌器、洗衣机、烘干机、摇床、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中风机拟置于楼顶,其他设备均设置在室内。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对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略) 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红艳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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