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2〕96号
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贯 (略) 和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决策部署, (略) 场主体运行成本,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15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2〕88号)要求, (略)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1.《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5.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15号)
6.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略)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34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6号)
各区(开发区)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以下五种情形开展清理工作。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略) 费、 (略) 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 (略) 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 (略) 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实施步骤
??我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紧盯水电气暖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25日前)。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深入相关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填写附表1和附表2。市发展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开发区)重点企业同步开展调研填报附表,并对各区(开发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据对相关企业调查摸排情况,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3日前)。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并将总结报告及附件1、2、3联合会签 (略) 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形成水电气暖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请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全面统计自《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填写附表3。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2021年 (略) 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取消公布了3项不合理收费项目;今年6月份印发了《 (略)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情况“回头看”的通知》,清理规范工作持续深入。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部署, (略) 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真正将此项工作做实做细。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密切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主动承担、衔接相关工作,将落实清理规范工作的处室及联络人,于8月25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此项工作。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晓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魏 楠 * ??
附件: 1.XX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XX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XX区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关于印发《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2〕96号
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略) 开展水电气暖领域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贯 (略) 和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决策部署, (略) 场主体运行成本,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15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2〕88号)要求, (略) 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1.《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
5.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15号)
6.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略)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34号)
7.《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6号)
各区(开发区)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以下五种情形开展清理工作。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略) 费、 (略) 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 (略) 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 (略) 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实施步骤
??我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上下联动,紧盯水电气暖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8月25日前)。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深入相关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内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填写附表1和附表2。市发展 (略) 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开发区)重点企业同步开展调研填报附表,并对各区(开发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据对相关企业调查摸排情况,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3日前)。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并将总结报告及附件1、2、3联合会签 (略) 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形成水电气暖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请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全面统计自《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填写附表3。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2021年 (略) 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取消公布了3项不合理收费项目;今年6月份印发了《 (略)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情况“回头看”的通知》,清理规范工作持续深入。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部署, (略) 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真正将此项工作做实做细。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密切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主动承担、衔接相关工作,将落实清理规范工作的处室及联络人,于8月25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此项工作。
(三)强化宣传解读。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晓巍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魏 楠 * ??
附件: 1.XX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XX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XX区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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