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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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益阳市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略) 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地点

(略) 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枫树坳组

建设单位

益阳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长沙 (略)

项目概况

益阳绿 (略) 拟投资3000 (略) 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枫树坳组征地6983m2, (略) 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主要建设1栋占地面积1474.97 m2的钢结构炉渣综合处理车间,分区布置炉渣库、上料区、分选区、水处理区、环保砂库等,配套建设1栋办公生活楼,以及给排水、供配电、储运及环保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炉渣16.*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施工废水必须收集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场区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外排;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防止二次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处置车间和堆场须全封闭,处置环节各产尘点须采取自动喷雾装置除尘,车间进出口和炉渣装卸时须采取喷淋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与洗车废水、场区初期收集后,采取“砂水分离+絮凝沉淀”措施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二级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浇灌,不直接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未燃尽垃圾和生活垃圾一起集中收集后送光大环保能源(桃江)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处置。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七)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厂区应采取严格的雨污分流措施,并加强分区防渗管理工作,污水处理区域和危废暂存间须重点防渗,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略) 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项目名称

(略) 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地点

(略) 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枫树坳组

建设单位

益阳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长沙 (略)

项目概况

益阳绿 (略) 拟投资3000 (略) 桃江县马迹塘镇京华村枫树坳组征地6983m2, (略) 西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主要建设1栋占地面积1474.97 m2的钢结构炉渣综合处理车间,分区布置炉渣库、上料区、分选区、水处理区、环保砂库等,配套建设1栋办公生活楼,以及给排水、供配电、储运及环保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炉渣16.*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环境风险。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施工废水必须收集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场区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外排;妥善处置建筑弃渣和施工垃圾,防止二次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夜间作业时段,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处置车间和堆场须全封闭,处置环节各产尘点须采取自动喷雾装置除尘,车间进出口和炉渣装卸时须采取喷淋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与洗车废水、场区初期收集后,采取“砂水分离+絮凝沉淀”措施处理,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二级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浇灌,不直接外排。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未燃尽垃圾和生活垃圾一起集中收集后送光大环保能源(桃江)有限公司焚烧发电处置。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吸声、减振和建设绿化带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七)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厂区应采取严格的雨污分流措施,并加强分区防渗管理工作,污水处理区域和危废暂存间须重点防渗,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略) 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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