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宾阳县东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宾阳县东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宾阳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CRT78X
法定代表人:*鸾祥
住所:宾阳县宾州镇城中社区东六里151号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9日,我 (略) 公安局石陵派出所的协查通报称:有人在兴宾区石陵镇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请求我局参与调查。2022年5月30日、6月1日、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兴宾区石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5月29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略) (略) 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类别及代码为HW31:900-052-3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2年4月29日、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 (略) 辖区内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的事实)。
(二)对廖万仕、兰某某、凌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2年4月29日、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三)对周某、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四)对*鸾祥、廖万仕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五)广西宾阳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证明你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七)廖万仕、*鸾祥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 (略) 生 (略) 进行调查)。
(八)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九)廖万仕跟凌某某、罗某、兰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1份(2022年5月30日,廖万仕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2022年4月29日、5月29日,你公司作为承运人和接受人,对移出人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承运时,是收集活动,整个过程处于豁免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应由移出人填写并发起,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主体错误。虽然公司对产废单位和个人移出危险废物时未严格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一定的疏忽。但作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这两次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事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
经案审会讨论, (略)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予处罚依据。鉴于你公司能够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 (略) 听证意见。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来兴环罚告字〔2022〕8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听证申诉书》1份、《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听证笔录》1份、《案审会笔录》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收购、转运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元下浮30%执行,即: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83;
银行:中国 (略) 来宾分行营业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宾阳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CRT78X
法定代表人:*鸾祥
住所:宾阳县宾州镇城中社区东六里151号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9日,我 (略) 公安局石陵派出所的协查通报称:有人在兴宾区石陵镇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请求我局参与调查。2022年5月30日、6月1日、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兴宾区石 (略) 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5月29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略) (略) 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类别及代码为HW31:900-052-3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2年4月29日、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 (略) 辖区内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的事实)。
(二)对廖万仕、兰某某、凌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2年4月29日、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三)对周某、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四)对*鸾祥、廖万仕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五)广西宾阳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证明你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七)廖万仕、*鸾祥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广西宾阳县 (略) 出具, (略) 生 (略) 进行调查)。
(八)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5月30日,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九)廖万仕跟凌某某、罗某、兰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1份(2022年5月30日,廖万仕出具,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略) 辖区收购、转运废旧铅酸电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略)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2022年4月29日、5月29日,你公司作为承运人和接受人,对移出人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承运时,是收集活动,整个过程处于豁免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应由移出人填写并发起,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主体错误。虽然公司对产废单位和个人移出危险废物时未严格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一定的疏忽。但作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这两次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事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
经案审会讨论, (略)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予处罚依据。鉴于你公司能够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我 (略) 听证意见。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来兴环罚告字〔2022〕8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听证申诉书》1份、《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听证笔录》1份、《案审会笔录》1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略)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收购、转运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拟处罚金额*元下浮30%执行,即: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83;
银行:中国 (略) 来宾分行营业室。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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