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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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岭 (略) 大岭山段360号3栋5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位于 (略) 大岭 (略) 大岭山段360号3栋501室。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625m2,建筑面积625m2。项目主要从事LED数码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数码管*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注塑工序有组织部分可收集部分非*烷总烃处理后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方限值;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注塑工序生产过程臭气浓度产生量不大,经处理后预计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被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经处理后,固晶、烘烤、灌胶、烘烤工序有组织部分可收集总VOCs处理后的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VOCs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总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焊线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废水: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略) (略) 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机冷却水:项目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略) 。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按照指定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堆放,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8-2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岭 (略) 大岭山段360号3栋5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鼎阳光电有限公司位于 (略) 大岭 (略) 大岭山段360号3栋501室。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625m2,建筑面积625m2。项目主要从事LED数码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LED数码管*件/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注塑工序有组织部分可收集部分非*烷总烃处理后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方限值;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注塑工序生产过程臭气浓度产生量不大,经处理后预计排放小于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被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经处理后,固晶、烘烤、灌胶、烘烤工序有组织部分可收集总VOCs处理后的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VOCs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总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焊线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废水: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略) (略) 大岭山连马污水处理厂处理。注塑机冷却水:项目注塑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略) 。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按照指定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堆放,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8-2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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