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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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8)罚〔2022〕11号

  内蒙古景丰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E0QR08
  地址: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原种场
   (略) 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十万吨生物质燃料项目,在正常生产期间使用的易生产扬尘的生产原料(锯末),现在全部在厂区内空地上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的防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2022年8月10日,我局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2〕9号)文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8月10日收到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57“100平米<物料数量≤500平米或者100吨<物料数量≤500吨。优先使用物料面积,不适用面积的适用吨数。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名: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
  备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巴环(8)罚〔2022〕11号

  内蒙古景丰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NE0QR08
  地址: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原种场
   (略) 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十万吨生物质燃料项目,在正常生产期间使用的易生产扬尘的生产原料(锯末),现在全部在厂区内空地上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的防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2022年8月10日,我局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8)罚告字〔2022〕9号)文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8月10日收到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告》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57“100平米<物料数量≤500平米或者100吨<物料数量≤500吨。优先使用物料面积,不适用面积的适用吨数。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略)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
  户名: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
  备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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