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关于宁县中医医院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关于宁县中医医院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徐智审查,2022年8月3日我局对 (略) 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 (略) 水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4-*(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监督股)

传  真:0934-*

通讯地址:宁县新宁 (略) 6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承诺制专家意见及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

(略) 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

附件1及附件2

附件3


附件:

1.专家承诺意见书.pdf

2.行政许可承诺书.pdf

3. (略) 康复理疗大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pdf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徐智审查,2022年8月3日我局对 (略) 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25日-2022年9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 (略) 水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4-*(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监督股)

传  真:0934-*

通讯地址:宁县新宁 (略) 6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承诺制专家意见及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

(略) 康复理疗大楼建设项目

附件1及附件2

附件3


附件:

1.专家承诺意见书.pdf

2.行政许可承诺书.pdf

3. (略) 康复理疗大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pdf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