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
海东市乐都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和影响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29日我局对《乐都区李家乡、马营乡、中岭乡、芦花乡、马厂乡农村人饮提质增效工程(二期李家乡片区净水设施及配套)》、《乐都区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青海省乐都区海东大道
联系电话:0972-*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1 | 《乐都区李家乡、马营乡、中岭乡、芦花乡、马厂乡农村人饮提质增效工程(二期李家乡片区净水设施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环(2022)71号 | 2022年8月29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 《乐都区 (略) 迁建项目》 | 乐环(2022)72号 | 2022年8月29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和影响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29日我局对《乐都区李家乡、马营乡、中岭乡、芦花乡、马厂乡农村人饮提质增效工程(二期李家乡片区净水设施及配套)》、《乐都区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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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都区李家乡、马营乡、中岭乡、芦花乡、马厂乡农村人饮提质增效工程(二期李家乡片区净水设施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乐环(2022)71号 | 2022年8月29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2 | 《乐都区 (略) 迁建项目》 | 乐环(2022)72号 | 2022年8月29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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