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蒲城环责改字〔2022〕6号-2022-08-2917:48:19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蒲城环责改字〔2022〕6号-2022-08-2917:48:19
(略) 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蒲城环责改字〔2022〕6 号
蒲城县宜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C8UL9M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四组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蔡团赞
我局于 202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立方米新型环保模压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建设,2000平米钢结构厂房已基本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2年8月18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许继刚提供的蒲城县宜泰 (略) 营业执照、蒲城县宜泰 (略) 总经理蔡团赞和经理许继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7-*-04-01-*,总投资:*元,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 (略) 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蒲城环责改字〔2022〕6 号
蒲城县宜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C8UL9M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四组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蔡团赞
我局于 202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立方米新型环保模压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建设,2000平米钢结构厂房已基本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2年8月18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许继刚提供的蒲城县宜泰 (略) 营业执照、蒲城县宜泰 (略) 总经理蔡团赞和经理许继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7-*-04-01-*,总投资:*元,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 (略) 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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