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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 (略) :
你单位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项目代码:2019-*-77-0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万州区甘宁镇,工程占地面积13.30hm2(原占地面积12.61hm2,本次变更后新增占地0.69hm2),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在原许可(万州水利许可〔2021〕66号)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在新设弃渣场(甘宁镇烟坡村三角凼)1处,设计堆渣量3.*m3,占地面积0.69hm2,其余建设内容与原许可水保方案基本一致。项目方案变更后挖填方总量41.*m3,其中挖方总量24.*m3,填方总量16.*m3,弃方总量7.*m3(甘宁上游段土石方开挖量7.*m3,土石方回填量7.*m3,弃渣0.*m3;甘宁下游段土石方开挖量16.*m3,土石方回填量9.*m3,弃渣4.*m3,运输到下游1#弃渣场处置,清淤泥饼3.*m3,运输到下游2#本次新设渣场处置)。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8月~2022年9月,总工期2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理由基本合理,原则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30hm2,其中新增0.69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180.*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976.*元,方案新增投资20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03.*元,监测措施费20.*元,临时措施费36.*元,独立费用14.*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本次变更后还需缴纳*)。
四、工作要求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渝税公告2020年12号)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防止在施工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四)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五)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 (略) 站和项目部公开,并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渣场新设)特性表
(略) 万州区水利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 (略) :
你单位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项目代码:2019-*-77-0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万州区甘宁镇,工程占地面积13.30hm2(原占地面积12.61hm2,本次变更后新增占地0.69hm2),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在原许可(万州水利许可〔2021〕66号)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在新设弃渣场(甘宁镇烟坡村三角凼)1处,设计堆渣量3.*m3,占地面积0.69hm2,其余建设内容与原许可水保方案基本一致。项目方案变更后挖填方总量41.*m3,其中挖方总量24.*m3,填方总量16.*m3,弃方总量7.*m3(甘宁上游段土石方开挖量7.*m3,土石方回填量7.*m3,弃渣0.*m3;甘宁下游段土石方开挖量16.*m3,土石方回填量9.*m3,弃渣4.*m3,运输到下游1#弃渣场处置,清淤泥饼3.*m3,运输到下游2#本次新设渣场处置)。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8月~2022年9月,总工期2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理由基本合理,原则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30hm2,其中新增0.69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180.*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976.*元,方案新增投资20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03.*元,监测措施费20.*元,临时措施费36.*元,独立费用14.*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本次变更后还需缴纳*)。
四、工作要求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渝税公告2020年12号)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防止在施工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四)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五)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 (略) 站和项目部公开,并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渣场新设)特性表
(略) 万州区水利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 (略) :
你单位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项目代码:2019-*-77-0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万州区甘宁镇,工程占地面积13.30hm2(原占地面积12.61hm2,本次变更后新增占地0.69hm2),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在原许可(万州水利许可〔2021〕66号)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在新设弃渣场(甘宁镇烟坡村三角凼)1处,设计堆渣量3.*m3,占地面积0.69hm2,其余建设内容与原许可水保方案基本一致。项目方案变更后挖填方总量41.*m3,其中挖方总量24.*m3,填方总量16.*m3,弃方总量7.*m3(甘宁上游段土石方开挖量7.*m3,土石方回填量7.*m3,弃渣0.*m3;甘宁下游段土石方开挖量16.*m3,土石方回填量9.*m3,弃渣4.*m3,运输到下游1#弃渣场处置,清淤泥饼3.*m3,运输到下游2#本次新设渣场处置)。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8月~2022年9月,总工期2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理由基本合理,原则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30hm2,其中新增0.69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180.*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976.*元,方案新增投资20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03.*元,监测措施费20.*元,临时措施费36.*元,独立费用14.*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本次变更后还需缴纳*)。
四、工作要求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渝税公告2020年12号)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防止在施工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四)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五)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 (略) 站和项目部公开,并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渣场新设)特性表
(略) 万州区水利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略) 万州区水利局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渣场新设)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 (略) :
你单位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项目代码:2019-*-77-0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万州区甘宁镇,工程占地面积13.30hm2(原占地面积12.61hm2,本次变更后新增占地0.69hm2),本次变更主要内容为在原许可(万州水利许可〔2021〕66号)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在新设弃渣场(甘宁镇烟坡村三角凼)1处,设计堆渣量3.*m3,占地面积0.69hm2,其余建设内容与原许可水保方案基本一致。项目方案变更后挖填方总量41.*m3,其中挖方总量24.*m3,填方总量16.*m3,弃方总量7.*m3(甘宁上游段土石方开挖量7.*m3,土石方回填量7.*m3,弃渣0.*m3;甘宁下游段土石方开挖量16.*m3,土石方回填量9.*m3,弃渣4.*m3,运输到下游1#弃渣场处置,清淤泥饼3.*m3,运输到下游2#本次新设渣场处置)。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8月~2022年9月,总工期25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理由基本合理,原则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30hm2,其中新增0.69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180.*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976.*元,方案新增投资203.*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03.*元,监测措施费20.*元,临时措施费36.*元,独立费用14.*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本次变更后还需缴纳*)。
四、工作要求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税 (略) 税务局、 (略) 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渝税公告2020年12号)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度,防止在施工期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四)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水保﹝2019﹞160号”规定执行。
(五)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 (略) 站和项目部公开,并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 (略) 万州区瀼渡河(甘宁段)水生态修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渣场新设)特性表
(略) 万州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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