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乾安县吉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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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乾安县吉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乾安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乾安 (略) 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乾发改请﹝2022﹞58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2-*-04-02-*)总投资16807.18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488平方米,主要建设低压配电室及变频间1座、氦气生产厂房1座、氦气压缩机厂房及充装厂房1座,购置60万m3液化冷箱1套、10000KW制冷剂压缩机1台,并利用现有部分辅助和附属设备。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乾安 (略) 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36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3153吨标准煤,消耗电力约10702万千瓦时。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应采用混合制冷工艺将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中的制冷剂压缩机均应选用变频调节;应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应采用变频技术;应选用高效低噪音型轴流风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日

乾安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乾安 (略) 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乾发改请﹝2022﹞58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02-*-04-02-*)总投资16807.18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488平方米,主要建设低压配电室及变频间1座、氦气生产厂房1座、氦气压缩机厂房及充装厂房1座,购置60万m3液化冷箱1套、10000KW制冷剂压缩机1台,并利用现有部分辅助和附属设备。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乾安 (略) 天然气60万Nm3/d液化及提氦工程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36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3153吨标准煤,消耗电力约10702万千瓦时。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应采用混合制冷工艺将天然气液化;生产装置中的制冷剂压缩机均应选用变频调节;应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应采用变频技术;应选用高效低噪音型轴流风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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