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市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 (略) (略) 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吉市发改环资请﹝2022﹞37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4-02-*)总投资*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定蒸发量35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5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3台,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项目建成后年供电量*.*千瓦时,年供热量*吉焦,供热能力*平方米。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略) 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40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吨标准煤,其中原煤约*吨,柴油约134吨,液化石油气3.2吨;产出电力约*万千瓦时,热力*吉焦。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汽轮机汽封装置应采用接触式汽封;汽封加热器应利用轴封抽风机形成负压;应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方式;锅炉系统应采用锅炉水位控制;工艺设备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给水管材应采用HDPE管;辅机冷却塔中应安装除水器,轴承用水及取样冷却水等辅机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电动高压给水泵、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引风机等负荷变化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变频调速措施;设备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应采用高压启动方式;蒸汽管道应采用硅酸铝保温材料,室外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采暖供热室外管道保温层应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护层应采用高密度聚*烯外壳,并采取无补偿直埋敷设;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5日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 (略) (略) 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吉市发改环资请﹝2022﹞37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4-02-*)总投资*万元,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定蒸发量35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3台、5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3台,同步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工艺系统。项目建成后年供电量*.*千瓦时,年供热量*吉焦,供热能力*平方米。根据吉林省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略) 整体搬迁工程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2﹞40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吨标准煤,其中原煤约*吨,柴油约134吨,液化石油气3.2吨;产出电力约*万千瓦时,热力*吉焦。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汽轮机汽封装置应采用接触式汽封;汽封加热器应利用轴封抽风机形成负压;应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方式;锅炉系统应采用锅炉水位控制;工艺设备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给水管材应采用HDPE管;辅机冷却塔中应安装除水器,轴承用水及取样冷却水等辅机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电动高压给水泵、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引风机等负荷变化较大的设备应采取变频调速措施;设备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应采用高压启动方式;蒸汽管道应采用硅酸铝保温材料,室外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采暖供热室外管道保温层应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护层应采用高密度聚*烯外壳,并采取无补偿直埋敷设;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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