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 (略) 5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位于 (略) 厚街镇 (略) 5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37′53.793″,北纬:22°55′58.656",占地面积为6320m2,建筑面积为*m2,总投资*元,项目主要从事运动鞋、皮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双/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渣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略) , (略) 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废气:项目在上胶、烘烤、定型、注塑、喷涂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项目拟将上胶、烘烤、定型、注塑、喷涂、贴防水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其废气收集后3套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管道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则经收集处理后,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有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打磨、吹灰工序产生少量的粉尘,设置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涂工序产生的漆雾设置水喷淋进行治理,有组织排放可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四周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2-08-3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表2-2产品产能数据错误。3.未细分运动鞋、皮鞋的数量。4.迁扩建前胶水、涂料等原辅材料的年用量不明确。5.非*烷总烃的产排污分析不明确。6.喷涂工序产污分析的相关描述不明确。7.未明确3F样品室对应排气筒。8.项目车间面积较大,换风次数仅8次/h,未说明废气收集效率90%的可达性。9.未结合项目内制鞋过程、打磨面积核算颗粒物的产污分析。10.未明确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组织方式。11.计算各声源单独作用在预测点时产生的A声级未先预测再叠加。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 (略) 5号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永都鞋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位于 (略) 厚街镇 (略) 5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37′53.793″,北纬:22°55′58.656",占地面积为6320m2,建筑面积为*m2,总投资*元,项目主要从事运动鞋、皮鞋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双/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渣隔油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略) , (略) 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废气:项目在上胶、烘烤、定型、注塑、喷涂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总VOCs),项目拟将上胶、烘烤、定型、注塑、喷涂、贴防水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将其废气收集后3套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管道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则经收集处理后,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有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打磨、吹灰工序产生少量的粉尘,设置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涂工序产生的漆雾设置水喷淋进行治理,有组织排放可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四周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2-08-3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表2-2产品产能数据错误。3.未细分运动鞋、皮鞋的数量。4.迁扩建前胶水、涂料等原辅材料的年用量不明确。5.非*烷总烃的产排污分析不明确。6.喷涂工序产污分析的相关描述不明确。7.未明确3F样品室对应排气筒。8.项目车间面积较大,换风次数仅8次/h,未说明废气收集效率90%的可达性。9.未结合项目内制鞋过程、打磨面积核算颗粒物的产污分析。10.未明确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组织方式。11.计算各声源单独作用在预测点时产生的A声级未先预测再叠加。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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