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洪江寺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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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洪江寺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2]109号

(略) (略)

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偃师区洪江寺河“两清一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偃师区洪江寺河“两清一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应按《设计方案》及报告表要求进行建设;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设置围挡,施工运输通道和物料堆场地面铺设石料,对暂存物料及裸露物料、地面进行防风遮盖,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3、施工期项目淤泥堆存场渗出水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车辆进出口应按报告表要求在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清淤河段施工作业中应按报告表要求在下游100米设置防泥幕帘,避免悬浮泥沙对下游河段水质的影响。

项目职工营地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标准要求。

5、项目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6、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弃土渣及时清运,在临时堆土场周边设置雨水导流渠,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场地平整、播撒草籽的生态恢复措施。

二、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2]109号

(略) (略)

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偃师区洪江寺河“两清一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偃师区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偃师区洪江寺河“两清一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应按《设计方案》及报告表要求进行建设;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设置围挡,施工运输通道和物料堆场地面铺设石料,对暂存物料及裸露物料、地面进行防风遮盖,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3、施工期项目淤泥堆存场渗出水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车辆进出口应按报告表要求在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清淤河段施工作业中应按报告表要求在下游100米设置防泥幕帘,避免悬浮泥沙对下游河段水质的影响。

项目职工营地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标准要求。

5、项目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6、项目施工期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弃土渣及时清运,在临时堆土场周边设置雨水导流渠,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场地平整、播撒草籽的生态恢复措施。

二、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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