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填报注意事项
1.报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简明、扼要,以易于公众理解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突出说明事件相关有效信息,其他与本事件无关的信息不需填报。
2. 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3. 使用的术语,以及排放量、毒性等较为重要数据选择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方面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选取的方法和选取理由。
4. 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
5.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与重要文件,可以图片形式上传。
6.正文中,需填报较多内容的,可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
7.报告中涉及的图片、照片等应当能够全面、准确、有效地描述被说明对象的相关情况,并保证清晰、完整;所附照片、图片原则上每张不超过2M。
企业负责人声明
赵顺吉(企业负责人)保证本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签字/签章)
(企业/单位盖章) 2022年7 月30日
环保工作负责人声明
韩俊亮(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保证本临时报告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 (签字/签章)
2022年7月30日
1. 企业基本情况
(略) 长青金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B20M69P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MA1B20M69P001V |
注册地址 | (略) 经济开发区 |
生产地址 | (略) 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 |
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企业联系人 | 韩俊亮 |
联系方式 | * |
企业性质 | o国有企业 o民营企业 o外资企业 o集体企业 (略) 公司 o发债企业 |
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 t是o否 |
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 o是t否 |
注:企业性质栏可多选。
2. 具体事项
2.1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
一、企业新获得排污许可证延续。
二、批复机关为: (略) 生态环境局。
三、批复文件文号为:
四、批复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五、批复原文内容。
填报注意事项
1.报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简明、扼要,以易于公众理解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突出说明事件相关有效信息,其他与本事件无关的信息不需填报。
2. 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3. 使用的术语,以及排放量、毒性等较为重要数据选择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方面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选取的方法和选取理由。
4. 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
5.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与重要文件,可以图片形式上传。
6.正文中,需填报较多内容的,可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
7.报告中涉及的图片、照片等应当能够全面、准确、有效地描述被说明对象的相关情况,并保证清晰、完整;所附照片、图片原则上每张不超过2M。
企业负责人声明
赵顺吉(企业负责人)保证本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签字/签章)
(企业/单位盖章) 2022年7 月30日
环保工作负责人声明
韩俊亮(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保证本临时报告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 (签字/签章)
2022年7月30日
1. 企业基本情况
(略) 长青金 (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1B20M69P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MA1B20M69P001V |
注册地址 | (略) 经济开发区 |
生产地址 | (略) 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 |
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企业联系人 | 韩俊亮 |
联系方式 | * |
企业性质 | o国有企业 o民营企业 o外资企业 o集体企业 (略) 公司 o发债企业 |
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 t是o否 |
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 o是t否 |
注:企业性质栏可多选。
2. 具体事项
2.1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
一、企业新获得排污许可证延续。
二、批复机关为: (略) 生态环境局。
三、批复文件文号为:
四、批复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五、批复原文内容。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