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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 (略) :
你司提交的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48-01-*)和《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727.*元,其中:主体已列632.*元,方案新增94.*元(其中:工程措施61.*元,临时措施15.*元,基本预备费5.*元和独立费用12.*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略) 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2022年8月1日, (略) 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巫山县水利局、重庆 (略)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 (略) (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项目法人于2022年8月25日提交了《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简况
(一)项目组成、布局及建设情况介绍基本清楚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为新建项目, (略) 奉节县、巫山县境内。项目主线起点位于奉节县白帝镇,接G6911奉 (略) 孙家崖隧道南进口,设奉节东枢纽互通上跨G42,沿梅溪河东岸及与长江交汇段北岸S103布线,设夔门互通、白帝城长江大桥、瞿塘峡互通、大溪河特大桥、大溪互通、长安互通、庙宇镇设庙宇互通,折南设渝鄂界龙骨坡隧道,止于巫山县红椿乡飞播林场附近渝鄂界(以龙骨坡隧道K48+310为分界处),路线大致呈南北走向。
项目含主线及长安互通连接线、大溪互通连接线,由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沿线设施等主体工程及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弃渣场等临时工程组成。项目主线全长48.39km,按双向四车 (略) 建设,路基宽度25.5m,设计车速80km/h。主线共设互通式立交6座、桥梁11.28km/22座、隧道31.31km/10座、服务区1处、1处主线收费站(省界主线收费站)、5处匝道收费站、1处养护中心;长安互通连接线长14.55km,为双向两车 (略) ,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为10m;大溪互通连接线全长3.5km,为双向两车 (略) ,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为8.5m。项目设施工生产生活区70处、施工便道89.27km、弃渣场10处。项目总占地为300.73hm2,其中:永久占地180.74hm2、临时占地119.99hm2。项目土石方总量为2136.*m3,其中:挖方1532.*m3(含剥离表土55.*m3;自然方,下同),填方604.*m3(含表土回覆),弃方927.*m3。
项目已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11月建成通车,建设工期为73个月。截至2022年7月,项目完成整体形象进度约45%;项目扰动土地面积213.28hm2,约占工程总用地的70%;全线完成挖填方工程量约1264m3,约占土石方工程设计量的59%;已启用60处施工场地及82.658km施工便道;已启用弃渣场33.32hm2/6处,完成弃渣量263.*m3,已启用弃渣场完成了部分拦挡、排水等措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
2019年2月12日, (略) 水利局以《关于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19〕12号)批复了《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
(一)弃渣场变更原由介绍基本清楚,原则同意对相关弃渣场进行变更。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基本清楚。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共设弃渣场12处,占地面积74.09hm2,设计弃渣964.*m3。变更后,共设弃渣场10处,占地面积62.11hm2,设计弃渣927.85m3,其中与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一致且堆渣量提高未超过20%的弃渣场有5处,与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一致但堆渣量提高超过20%的弃渣场有1处,4处弃渣场与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弃渣场位置不一致,项目共5处弃渣场发生变更。未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占地28.46hm2,设计弃渣量441.*m3;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占地面积33.65hm2,设计弃渣量486.*m3。
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中目前只有Q7弃渣场具备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申报条件,其余4处(Q1、Q2-1、Q6、Q10)存在设计资料、地勘资料不全及变更所需要件办理中等原因,将其纳入下阶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申报。
本批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涉及1处Q7弃渣场,占地面积4.96m2,设计堆置弃渣72.*m3,目前已经启用,已堆置弃渣约*m3。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本次Q7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1.本次变更Q7弃渣场已取得巫山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文件。
2.经编制单位调查,Q7弃渣场不涉及生态红线及生态敏感区,下游无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保护对象;弃渣场下游2.25km为大溪河,该河段管理范围线高程为182m,该弃渣场最低点地面高程为445m,弃渣场位于大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弃渣场选址合理。
3.Q7处弃渣场位于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2018)要求,主体设计已将其拦挡工程级别、排洪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提高一级,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4.主体设计单位Q7弃渣场进行了地质详细勘察及设计,地勘结论为“弃渣场不涉及崩塌、滑坡、泥石流不良地质,弃渣场工程地质情况较良好,弃渣场整体稳定性较好,较适宜作为弃渣场地”。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Q7弃渣场开展了安全稳定性评估,评估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及赤平投影分析,斜坡无不利结构面组合,处于稳定状态;弃渣场区内地形平缓,弃渣稳定性好,采用折线滑动计算,边坡在暴雨状态下处于稳定状态;调查区未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调查区斜(边)坡现状稳定,拦渣坝未发现变形、开裂迹象,现状稳定。场地现状整体稳定”。Q7弃渣场满足水土保持规范要求,弃渣场稳定安全。
Q7弃渣场选址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二)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三)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1.Q7弃渣场主体设计位于弃渣场左侧Ⅱ型排水沟过水能力满足要求,但主体设计位于弃渣场右侧的Ⅰ排水沟部分沟段过水能力不满足要求,本次弃渣场变更补充方案对弃渣场右侧不满足要求的部分Ⅰ排水沟进行了优化,调整为Ⅱ型排水沟。经校核,Q7弃渣场永久排水工程经调整后过水能力满足要求。
2.Q7弃渣场主体设计在弃渣场沟口处布设拦渣坝,坡顶布设过水拦石坝,弃渣场两侧布设排水沟,弃渣场底部设排水盲沟,排水沟出口设沉砂池接自然水系。经主体设计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弃渣场主体设计的挡渣墙稳定性满足规范要求,弃渣场整体和拦挡措施稳定安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原则及布置要求。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措施典型设计。
1.Q7弃渣场目前在堆渣渣脚按设计布设了C20片石混凝土拦渣坝,渣场底部完成了部分盲沟施工,弃渣场左侧已实施部分Ⅱ型排水沟等。
2.方案要求项目法人对Q7渣场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并提出了施工要求:项目法人按方案要求应尽快完善弃渣场排水措施,对于弃渣场右侧不满足过水能力的部分Ⅰ排水沟调整为Ⅱ型排水沟,组织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暂未施工的过水拦石坝、排水沟(含消力槛)尽快实施;在排水沟未实施前开挖临时排水沟,便于渣场临时排水及安全度汛。
3.弃渣场按要求在设计范围分级堆放、分层碾压、控制边坡坡比的堆渣方式, (略) 及边坡修整,并及时实施坡面拱形骨架防护措施,对形成的边坡及渣体表面为恢复植被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弃渣完成后及时进行土地整治, (略) 种植乔木,对采取拱形骨架护坡的坡面、 (略) 进行撒播植草绿化。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本批次Q7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727.*元,其中:主体已列632.*元,方案新增94.*元(其中:工程措施61.*元,临时措施15.*元,基本预备费5.*元和独立费用12.*元)。
六、其他
(一)本项目还有4处弃渣场未纳入本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法人应尽快履行其余弃渣场的变更手续。
(二)本方案对主体设计Q7弃渣场右侧排水沟过水能力不满足要求的沟段进行了设计调整,项目法人应尽快完善该沟段排水沟施工图设计变更,保证弃渣场排水工程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三)项目法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弃渣场设计及本方案要求对项目已启用的弃渣场尽快按设计完善拦挡、截排水及临时防护措施,按设计弃渣方式施工,切实履行项目的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
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设计投资 | 审核投资 | 核增减(+/-) |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
一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61.49 | 574.03 | 635.52 | 61.49 | 574.03 | 635.52 | 0.00 |
1 | 排水沟工程 | 61.49 | 153.80 | 215.29 | 61.49 | 153.80 | 215.29 | 0.00 |
2 | 拦渣坝工程 | 186.04 | 186.04 | 186.04 | 186.04 | 0.00 | ||
3 | 排水盲沟工程 | 17.11 | 17.11 | 17.11 | 17.11 | 0.00 | ||
4 | 过水拦石坝工程 | 20.77 | 20.77 | 20.77 | 20.77 | 0.00 | ||
5 | 沉砂池工程 | 5.62 | 5.62 | 5.62 | 5.62 | 0.00 | ||
6 | 坡面拱形骨架防护工程 | 140.13 | 140.13 | 140.13 | 140.13 | 0.00 | ||
7 | 回填种植土工程 | 50.56 | 50.56 | 50.56 | 50.56 | 0.00 | ||
二 |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52.35 | 52.35 | 52.35 | 52.35 | 0.00 | ||
三 |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 0.00 | 0.00 | 0.00 | ||||
四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措施 | 15.19 | 6.59 | 21.78 | 15.19 | 6.59 | 21.78 | 0.00 |
1 | 临时覆盖 | 15.19 | 6.59 | 21.78 | 15.19 | 6.59 | 21.78 | 0.00 |
五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12.60 | 12.60 | 12.60 | 12.60 | 0.00 | ||
1 | 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12.60 | 12.60 | 12.60 | 12.60 | 0.00 | ||
Ⅰ | 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合计 | 89.28 | 632.97 | 722.25 | 89.28 | 632.97 | 722.25 | 0.00 |
Ⅱ | 基本预备费 | 5.36 | 5.36 | 5.36 | 5.36 | 0.00 | ||
Ⅲ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0.00 | 0.00 | 0.00 | ||||
静态总投资(Ⅰ+Ⅱ+Ⅲ) | 94.64 | 632.97 | 727.61 | 94.64 | 632.97 | 727.61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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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略) :
你司提交的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48-01-*)和《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727.*元,其中:主体已列632.*元,方案新增94.*元(其中:工程措施61.*元,临时措施15.*元,基本预备费5.*元和独立费用12.*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略) 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第一批)专家评审意见
2022年8月1日, (略) 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巫山县水利局、重庆 (略)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 (略) (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项目法人于2022年8月25日提交了《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简况
(一)项目组成、布局及建设情况介绍基本清楚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为新建项目, (略) 奉节县、巫山县境内。项目主线起点位于奉节县白帝镇,接G6911奉 (略) 孙家崖隧道南进口,设奉节东枢纽互通上跨G42,沿梅溪河东岸及与长江交汇段北岸S103布线,设夔门互通、白帝城长江大桥、瞿塘峡互通、大溪河特大桥、大溪互通、长安互通、庙宇镇设庙宇互通,折南设渝鄂界龙骨坡隧道,止于巫山县红椿乡飞播林场附近渝鄂界(以龙骨坡隧道K48+310为分界处),路线大致呈南北走向。
项目含主线及长安互通连接线、大溪互通连接线,由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沿线设施等主体工程及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弃渣场等临时工程组成。项目主线全长48.39km,按双向四车 (略) 建设,路基宽度25.5m,设计车速80km/h。主线共设互通式立交6座、桥梁11.28km/22座、隧道31.31km/10座、服务区1处、1处主线收费站(省界主线收费站)、5处匝道收费站、1处养护中心;长安互通连接线长14.55km,为双向两车 (略) ,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为10m;大溪互通连接线全长3.5km,为双向两车 (略) ,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为8.5m。项目设施工生产生活区70处、施工便道89.27km、弃渣场10处。项目总占地为300.73hm2,其中:永久占地180.74hm2、临时占地119.99hm2。项目土石方总量为2136.*m3,其中:挖方1532.*m3(含剥离表土55.*m3;自然方,下同),填方604.*m3(含表土回覆),弃方927.*m3。
项目已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5年11月建成通车,建设工期为73个月。截至2022年7月,项目完成整体形象进度约45%;项目扰动土地面积213.28hm2,约占工程总用地的70%;全线完成挖填方工程量约1264m3,约占土石方工程设计量的59%;已启用60处施工场地及82.658km施工便道;已启用弃渣场33.32hm2/6处,完成弃渣量263.*m3,已启用弃渣场完成了部分拦挡、排水等措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
2019年2月12日, (略) 水利局以《关于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19〕12号)批复了《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
(一)弃渣场变更原由介绍基本清楚,原则同意对相关弃渣场进行变更。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基本清楚。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共设弃渣场12处,占地面积74.09hm2,设计弃渣964.*m3。变更后,共设弃渣场10处,占地面积62.11hm2,设计弃渣927.85m3,其中与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一致且堆渣量提高未超过20%的弃渣场有5处,与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位置一致但堆渣量提高超过20%的弃渣场有1处,4处弃渣场与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弃渣场位置不一致,项目共5处弃渣场发生变更。未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占地28.46hm2,设计弃渣量441.*m3;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占地面积33.65hm2,设计弃渣量486.*m3。
发生变更的5处弃渣场中目前只有Q7弃渣场具备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申报条件,其余4处(Q1、Q2-1、Q6、Q10)存在设计资料、地勘资料不全及变更所需要件办理中等原因,将其纳入下阶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申报。
本批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涉及1处Q7弃渣场,占地面积4.96m2,设计堆置弃渣72.*m3,目前已经启用,已堆置弃渣约*m3。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本次Q7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1.本次变更Q7弃渣场已取得巫山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文件。
2.经编制单位调查,Q7弃渣场不涉及生态红线及生态敏感区,下游无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保护对象;弃渣场下游2.25km为大溪河,该河段管理范围线高程为182m,该弃渣场最低点地面高程为445m,弃渣场位于大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弃渣场选址合理。
3.Q7处弃渣场位于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2018)要求,主体设计已将其拦挡工程级别、排洪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提高一级,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4.主体设计单位Q7弃渣场进行了地质详细勘察及设计,地勘结论为“弃渣场不涉及崩塌、滑坡、泥石流不良地质,弃渣场工程地质情况较良好,弃渣场整体稳定性较好,较适宜作为弃渣场地”。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Q7弃渣场开展了安全稳定性评估,评估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及赤平投影分析,斜坡无不利结构面组合,处于稳定状态;弃渣场区内地形平缓,弃渣稳定性好,采用折线滑动计算,边坡在暴雨状态下处于稳定状态;调查区未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调查区斜(边)坡现状稳定,拦渣坝未发现变形、开裂迹象,现状稳定。场地现状整体稳定”。Q7弃渣场满足水土保持规范要求,弃渣场稳定安全。
Q7弃渣场选址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规定与要求。
(二)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三)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1.Q7弃渣场主体设计位于弃渣场左侧Ⅱ型排水沟过水能力满足要求,但主体设计位于弃渣场右侧的Ⅰ排水沟部分沟段过水能力不满足要求,本次弃渣场变更补充方案对弃渣场右侧不满足要求的部分Ⅰ排水沟进行了优化,调整为Ⅱ型排水沟。经校核,Q7弃渣场永久排水工程经调整后过水能力满足要求。
2.Q7弃渣场主体设计在弃渣场沟口处布设拦渣坝,坡顶布设过水拦石坝,弃渣场两侧布设排水沟,弃渣场底部设排水盲沟,排水沟出口设沉砂池接自然水系。经主体设计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弃渣场主体设计的挡渣墙稳定性满足规范要求,弃渣场整体和拦挡措施稳定安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原则及布置要求。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措施典型设计。
1.Q7弃渣场目前在堆渣渣脚按设计布设了C20片石混凝土拦渣坝,渣场底部完成了部分盲沟施工,弃渣场左侧已实施部分Ⅱ型排水沟等。
2.方案要求项目法人对Q7渣场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并提出了施工要求:项目法人按方案要求应尽快完善弃渣场排水措施,对于弃渣场右侧不满足过水能力的部分Ⅰ排水沟调整为Ⅱ型排水沟,组织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对于暂未施工的过水拦石坝、排水沟(含消力槛)尽快实施;在排水沟未实施前开挖临时排水沟,便于渣场临时排水及安全度汛。
3.弃渣场按要求在设计范围分级堆放、分层碾压、控制边坡坡比的堆渣方式, (略) 及边坡修整,并及时实施坡面拱形骨架防护措施,对形成的边坡及渣体表面为恢复植被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弃渣完成后及时进行土地整治, (略) 种植乔木,对采取拱形骨架护坡的坡面、 (略) 进行撒播植草绿化。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本批次Q7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727.*元,其中:主体已列632.*元,方案新增94.*元(其中:工程措施61.*元,临时措施15.*元,基本预备费5.*元和独立费用12.*元)。
六、其他
(一)本项目还有4处弃渣场未纳入本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法人应尽快履行其余弃渣场的变更手续。
(二)本方案对主体设计Q7弃渣场右侧排水沟过水能力不满足要求的沟段进行了设计调整,项目法人应尽快完善该沟段排水沟施工图设计变更,保证弃渣场排水工程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三)项目法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弃渣场设计及本方案要求对项目已启用的弃渣场尽快按设计完善拦挡、截排水及临时防护措施,按设计弃渣方式施工,切实履行项目的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附件: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安康至来凤国 (略) 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
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设计投资 | 审核投资 | 核增减(+/-) |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
一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61.49 | 574.03 | 635.52 | 61.49 | 574.03 | 635.52 | 0.00 |
1 | 排水沟工程 | 61.49 | 153.80 | 215.29 | 61.49 | 153.80 | 215.29 | 0.00 |
2 | 拦渣坝工程 | 186.04 | 186.04 | 186.04 | 186.04 | 0.00 | ||
3 | 排水盲沟工程 | 17.11 | 17.11 | 17.11 | 17.11 | 0.00 | ||
4 | 过水拦石坝工程 | 20.77 | 20.77 | 20.77 | 20.77 | 0.00 | ||
5 | 沉砂池工程 | 5.62 | 5.62 | 5.62 | 5.62 | 0.00 | ||
6 | 坡面拱形骨架防护工程 | 140.13 | 140.13 | 140.13 | 140.13 | 0.00 | ||
7 | 回填种植土工程 | 50.56 | 50.56 | 50.56 | 50.56 | 0.00 | ||
二 |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52.35 | 52.35 | 52.35 | 52.35 | 0.00 | ||
三 |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 0.00 | 0.00 | 0.00 | ||||
四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措施 | 15.19 | 6.59 | 21.78 | 15.19 | 6.59 | 21.78 | 0.00 |
1 | 临时覆盖 | 15.19 | 6.59 | 21.78 | 15.19 | 6.59 | 21.78 | 0.00 |
五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12.60 | 12.60 | 12.60 | 12.60 | 0.00 | ||
1 | 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 12.60 | 12.60 | 12.60 | 12.60 | 0.00 | ||
Ⅰ | 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合计 | 89.28 | 632.97 | 722.25 | 89.28 | 632.97 | 722.25 | 0.00 |
Ⅱ | 基本预备费 | 5.36 | 5.36 | 5.36 | 5.36 | 0.00 | ||
Ⅲ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0.00 | 0.00 | 0.00 | ||||
静态总投资(Ⅰ+Ⅱ+Ⅲ) | 94.64 | 632.97 | 727.61 | 94.64 | 632.97 | 727.61 | 0.00 |
文件下载:关于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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