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法力量下沉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法力量下沉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镇(街道)赋权增能减负的实施方案》(金办发〔2020〕18号)和《印发<金乡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21〕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现就交通运输局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完成我局执法力量进驻镇街工作。通过推进执法力量下沉镇街,进一步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将基层可承接、简便易操作、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下放镇街行使,有效解决“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能、整合执法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力量融入镇街、根植镇街,使基层社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看得到”又能“管得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机构调整及人员管理。
1.机构设置。按照纵向到底,综合设置的原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采取巡回包保的方式,分区域综合设置4个执法中队,分别为第一中队负责金乡街道、羊山镇、胡集镇、卜集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胡集镇;第二中队负责高河街道、化雨镇、肖云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化雨镇;第三中队负责鱼山街道、马庙镇、鸡黍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马庙镇;第四中队负责王丕街道、兴隆镇、司马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兴隆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区执法工作。
2.人员配置。按照各镇街常住人口、辖区面积和规模,任务轻重及管理事项合理配置各中队人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从现有人员中进行分配:其中:第一中队14人,事业编制7人,企业编制7人,共计14人;第二中队9人,事业编制3人,企业编制6人,共计9人;第三中队9人,事业编制3人,企业编制6人,共计9人;第四中队9人,事业编制4人,企业编制5人,共计9人。(人员名单见附件1)
3.人员管理。各镇街执法中队人员实行双重管理,组织关系调入镇街管理,人事关系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考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派驻各镇街联合考核;业务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各镇街负责落实。派驻的执法中队负责人调整由县交通运输局书面征求镇街党(工)委意见后,按程序任免。
4.执法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13个镇街执法中队车辆、执法设备、执法服装等资源的配备;镇街负责办公用房、经费保障等配备。(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见附件2)
(二)事权调整下放
1.职权下放。将县交通运输局目前承担的14项执法职责下放至各镇(街),纳入镇街综合执法职责范畴,由各镇街统一行使。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均以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2.职权划分。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县域内跨区域执法、重大执法案件办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城区内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执法、配合重大活动保障等职责。各园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负责。
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在负责的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1、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2、 (略) 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3、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 (略) 、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4、对 (略) 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5、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6、对擅 (略) 施工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7、对擅自更 (略) 林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8、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9、 (略)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0、 (略)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3、对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4、对客运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下沉事项清单见附件3)
3.法律责任。派驻各镇街执法中队因行政执法检查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街共同解决。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共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地位和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与镇街对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派驻镇街的执法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镇街反映和提出工作建议,共同研究,提高交通运输领域执法水平。对于跨区域、长期没能解决的突出问题,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镇街行政执法及时到位,避免产生管理、审批与执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建立镇街、县直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执法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专业部门的审批信息,为监督部门、执法部门界定事项合法性提供基础依据,促进专业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机接。
(四)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双向”考核机制。镇街对派驻人员有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和征得同意权。执行以镇街为主、部门考核为辅的考核指标体系,其中镇街考核占60%,县交通运输局考核占40%。建立人员召回机制,对不服从镇街管理的派驻人员,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提醒谈话和告诫,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召回或清退。
(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业务培训机制,针对下沉人员,制定具体的执法培训计划,重点在法律法规、法制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方面,定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附件1.县交通运输局下沉镇街人员名单
2.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
3.下沉事项清单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金乡县交通运输局下沉镇街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身份性质 | 下沉镇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2 | 李通 | 29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3 | 田龙华 | 2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4 | 李洪军 | 4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5 | 耿小岗 | 37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6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7 | 马涛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8 | 赵国龙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9 | 周欢 | 3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羊山镇 | * | |
10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1 | 李新军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2 | 崔鹏 | 47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3 | 王伟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胡集镇 | * | |
14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5 | 邵宇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6 | 陈新春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7 | 芮国强 | 4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卜集镇 | * | |
18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19 | 王庆浩 | 39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0 | 王磊 | 2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1 | 杨文革 | 4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2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3 | 刘献忠 | 43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4 | 周艳景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5 | 段岚兵 | 3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马庙镇 | * | |
26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鸡黍镇 | * | |
27 | 李坤 | 3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鸡黍镇 | * | |
28 | 杨福龙 | 4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鸡黍镇 | * | |
29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0 | 吕保峰 | 45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1 | 刘朋轩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2 | 程远通 | 2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3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化雨镇 | * | |
34 | 陈诚运 | 48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化雨镇 | * | |
35 | 张亚 | 3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化雨镇 | * | |
36 | 李波 | 37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化雨镇 | * | |
37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肖云镇 | * | |
38 | 尚东旭 | 42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肖云镇 | * | |
39 | 张超 | 38 | 协管员 | 企业编 | 肖云镇 | * | |
40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1 | 李连忠 | 46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2 | 杜井超 | 3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3 | 周新涛 | 3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4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兴隆镇 | * | |
45 | 安仰强 | 41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兴隆镇 | * | |
46 | 郭强 | 3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兴隆镇 | * | |
47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司马镇 | * | |
48 | 孟超 | 3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司马镇 | * | |
49 | 郭凯 | 28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司马镇 | * | |
50 | 段瑞飞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司马镇 | * |
附件2: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
1、第一中队:执法车辆2辆,执法记录仪7台,对讲机14部,录音笔3支,照相机1台。
2、第二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3、第三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4、第四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附件3:下沉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自由裁量权 | 备注 |
1 |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尚 (略) 路面损坏、污染,仅轻 (略) 畅通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面轻微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县乡道处500元罚款,国省道处1000元罚款;3.较重: (略) 面损坏、污染或者较 (略) 畅通的,县乡道2000元罚款,国省道处3000元罚款;4.严重: (略) 面严重损坏、污染或者严 (略) 畅通的,县乡道处3000元罚款,国省道处4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 (略) 面损坏、污染 (略) 畅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5000元罚款。 | |
2 | (略) 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或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罚款;3.严重: (略) 作为试车场地, (略) 损害的,处3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 (略) 作为试车场地, (略) 严重损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5000元罚款。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 (略) 、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从 (略) 安全的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 (略) 造成危害的,不予处罚;2.一般: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较轻危害的,处5000元罚款;3.严重: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较重危害的,处*元罚款;4.特别严重: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4 | 对 (略) 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上设卡、收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较重: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仍然继续设卡、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元罚款;4.严重: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元罚款。 | |
5 |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较轻: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2.一般: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元罚款;3.较重:已经完工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4.严重: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6 | 对擅 (略) 施工等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一般: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元罚款;2.较重: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元罚款;3.严重:经交通执法人员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处*元罚款。 | |
7 | 对擅自更 (略) 林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一般:未经批准更 (略) 林5棵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2.较重:未经批准更 (略) 林5棵以上10棵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3.严重:未经批准更 (略) 林10棵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8 | 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公路用地造成损害,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擅 (略) 标志以外的可移动简易式其他标志的,处500元罚款;3.较重:擅 (略) 标志以外的固定式中小型其他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4.严重:擅 (略) 标志以外的固定式大型其他标志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9 | (略)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3.较重: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元罚款;4.严重: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埋设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运输管道 (略) 安全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10 | (略)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标志的,处5000元下罚款;3.较重:部分妨碍安全视距的,处*元罚款;4.严重: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 (略) 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1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2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3 | 对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4 | 对客运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镇(街道)赋权增能减负的实施方案》(金办发〔2020〕18号)和《印发<金乡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21〕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现就交通运输局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完成我局执法力量进驻镇街工作。通过推进执法力量下沉镇街,进一步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将基层可承接、简便易操作、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下放镇街行使,有效解决“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能、整合执法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力量融入镇街、根植镇街,使基层社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看得到”又能“管得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机构调整及人员管理。
1.机构设置。按照纵向到底,综合设置的原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采取巡回包保的方式,分区域综合设置4个执法中队,分别为第一中队负责金乡街道、羊山镇、胡集镇、卜集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胡集镇;第二中队负责高河街道、化雨镇、肖云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化雨镇;第三中队负责鱼山街道、马庙镇、鸡黍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马庙镇;第四中队负责王丕街道、兴隆镇、司马镇14项下放镇街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兴隆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区执法工作。
2.人员配置。按照各镇街常住人口、辖区面积和规模,任务轻重及管理事项合理配置各中队人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从现有人员中进行分配:其中:第一中队14人,事业编制7人,企业编制7人,共计14人;第二中队9人,事业编制3人,企业编制6人,共计9人;第三中队9人,事业编制3人,企业编制6人,共计9人;第四中队9人,事业编制4人,企业编制5人,共计9人。(人员名单见附件1)
3.人员管理。各镇街执法中队人员实行双重管理,组织关系调入镇街管理,人事关系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考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派驻各镇街联合考核;业务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各镇街负责落实。派驻的执法中队负责人调整由县交通运输局书面征求镇街党(工)委意见后,按程序任免。
4.执法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13个镇街执法中队车辆、执法设备、执法服装等资源的配备;镇街负责办公用房、经费保障等配备。(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见附件2)
(二)事权调整下放
1.职权下放。将县交通运输局目前承担的14项执法职责下放至各镇(街),纳入镇街综合执法职责范畴,由各镇街统一行使。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均以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2.职权划分。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县域内跨区域执法、重大执法案件办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城区内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执法、配合重大活动保障等职责。各园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由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负责。
派驻各镇街的执法中队在负责的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1、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2、 (略) 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3、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 (略) 、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4、对 (略) 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5、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6、对擅 (略) 施工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7、对擅自更 (略) 林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8、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9、 (略)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0、 (略)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3、对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14、对客运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检查职责。(下沉事项清单见附件3)
3.法律责任。派驻各镇街执法中队因行政执法检查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街共同解决。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共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地位和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报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与镇街对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派驻镇街的执法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镇街反映和提出工作建议,共同研究,提高交通运输领域执法水平。对于跨区域、长期没能解决的突出问题,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镇街行政执法及时到位,避免产生管理、审批与执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建立镇街、县直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执法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专业部门的审批信息,为监督部门、执法部门界定事项合法性提供基础依据,促进专业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机接。
(四)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双向”考核机制。镇街对派驻人员有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和征得同意权。执行以镇街为主、部门考核为辅的考核指标体系,其中镇街考核占60%,县交通运输局考核占40%。建立人员召回机制,对不服从镇街管理的派驻人员,县交通运输局采取提醒谈话和告诫,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召回或清退。
(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业务培训机制,针对下沉人员,制定具体的执法培训计划,重点在法律法规、法制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方面,定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附件1.县交通运输局下沉镇街人员名单
2.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
3.下沉事项清单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金乡县交通运输局下沉镇街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身份性质 | 下沉镇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2 | 李通 | 29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3 | 田龙华 | 2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4 | 李洪军 | 4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5 | 耿小岗 | 37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金乡街道 | * | |
6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7 | 马涛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8 | 赵国龙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羊山镇 | * | |
9 | 周欢 | 3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羊山镇 | * | |
10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1 | 李新军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2 | 崔鹏 | 47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胡集镇 | * | |
13 | 王伟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胡集镇 | * | |
14 | 杨松 | 44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5 | 邵宇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6 | 陈新春 | 44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卜集镇 | * | |
17 | 芮国强 | 4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卜集镇 | * | |
18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19 | 王庆浩 | 39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0 | 王磊 | 2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1 | 杨文革 | 4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鱼山街道 | * | |
22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3 | 刘献忠 | 43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4 | 周艳景 | 4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马庙镇 | * | |
25 | 段岚兵 | 3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马庙镇 | * | |
26 | 曹明 | 39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鸡黍镇 | * | |
27 | 李坤 | 3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鸡黍镇 | * | |
28 | 杨福龙 | 4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鸡黍镇 | * | |
29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0 | 吕保峰 | 45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1 | 刘朋轩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2 | 程远通 | 2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高河街道 | * | |
33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化雨镇 | * | |
34 | 陈诚运 | 48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化雨镇 | * | |
35 | 张亚 | 3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化雨镇 | * | |
36 | 李波 | 37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化雨镇 | * | |
37 | 李保华 | 43 | 中队长 | 事业编 | 肖云镇 | * | |
38 | 尚东旭 | 42 | 执法员 | 事业编 | 肖云镇 | * | |
39 | 张超 | 38 | 协管员 | 企业编 | 肖云镇 | * | |
40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1 | 李连忠 | 46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2 | 杜井超 | 33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3 | 周新涛 | 32 | 协管员 | 企业编 | 王丕街道 | * | |
44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兴隆镇 | * | |
45 | 安仰强 | 41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兴隆镇 | * | |
46 | 郭强 | 34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兴隆镇 | * | |
47 | 李振环 | 45 | 中队长 | 事业编 | 司马镇 | * | |
48 | 孟超 | 36 | 执法员 | 事业编 | 司马镇 | * | |
49 | 郭凯 | 28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司马镇 | * | |
50 | 段瑞飞 | 31 | 协管员 | 企业编 | 司马镇 | * |
附件2: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清单
1、第一中队:执法车辆2辆,执法记录仪7台,对讲机14部,录音笔3支,照相机1台。
2、第二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3、第三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4、第四中队:执法车辆1辆,执法记录仪5台,对讲机9部,录音笔2支。
附件3:下沉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自由裁量权 | 备注 |
1 |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尚 (略) 路面损坏、污染,仅轻 (略) 畅通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面轻微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县乡道处500元罚款,国省道处1000元罚款;3.较重: (略) 面损坏、污染或者较 (略) 畅通的,县乡道2000元罚款,国省道处3000元罚款;4.严重: (略) 面严重损坏、污染或者严 (略) 畅通的,县乡道处3000元罚款,国省道处4000元罚款;5.特别严重: (略) 面损坏、污染 (略) 畅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5000元罚款。 | |
2 | (略) 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作为试车场地,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或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罚款;3.严重: (略) 作为试车场地, (略) 损害的,处3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 (略) 作为试车场地, (略) 严重损害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5000元罚款。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 (略) 、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从 (略) 安全的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停止, (略) 造成危害的,不予处罚;2.一般: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较轻危害的,处5000元罚款;3.严重: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较重危害的,处*元罚款;4.特别严重:从 (略) 安全的活动, (略)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4 | 对 (略) 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上设卡、收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较重: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或者经责令停止后,仍然继续设卡、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元罚款;4.严重: (略) 上设卡、收费,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元罚款。 | |
5 | (略) 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较轻: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2.一般: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元罚款;3.较重:已经完工的,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处*元罚款;4.严重:已经完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6 | 对擅 (略) 施工等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一般: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元罚款;2.较重: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元罚款;3.严重:经交通执法人员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处*元罚款。 | |
7 | 对擅自更 (略) 林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一般:未经批准更 (略) 林5棵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2.较重:未经批准更 (略) 林5棵以上10棵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3.严重:未经批准更 (略) 林10棵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 |
8 | 对 (略) 用地范围 (略)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 (略) 、公路用地造成损害,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擅 (略) 标志以外的可移动简易式其他标志的,处500元罚款;3.较重:擅 (略) 标志以外的固定式中小型其他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4.严重:擅 (略) 标志以外的固定式大型其他标志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9 | (略)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3.较重:埋设长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元罚款;4.严重:埋设长度在50米以上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埋设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运输管道 (略) 安全的,或者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10 | (略) 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略)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1.轻微:自行及时拆除的,不予处罚;2.一般: (略) 标志的,处5000元下罚款;3.较重:部分妨碍安全视距的,处*元罚款;4.严重:严重妨碍安全视距的,处*元罚款;5.特别严重: (略) 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元罚款。 | |
1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2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3 | 对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
14 | 对客运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检查 | 执法检查 | 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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