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度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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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度第3期)

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查处某乡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5日,市环境监控中心 (略) 发现某乡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数据总磷日均值超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0.6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排放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技改措施完成整改。

某预制构件厂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预制构件厂噪声扰民投诉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年产*米预制构件生产项目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粉尘等污染物。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 (略)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办理排污登记,但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继续排放噪声、粉尘等污染物。6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7月22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办理了排污申报登记。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废水经收集桶收集后,抽至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污水排放 (略) (略) ,处理后的污水呈乳白色,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92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元。目前,该公司已扩建一个4立方的调节池,完善了水污染处理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实现了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某公司危险废物未依法贮存、未建立管理台账案

2022年6月15日,市辐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导热油炉更换的废导热油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角,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3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贮存在厂区西北角杂物区的废导热油清理至危险废物仓库内,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贮存。目前,该单位已递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某蛋托厂主动拆除土窑炉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对某蛋托厂异味扰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蛋托烘干过程中,使用燃煤作为土窑炉的燃料进行生产。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限期淘汰或者改造”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淘汰土锅炉。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后督查,发现该厂已停止生产并对土锅炉进行了拆除。鉴于该厂主动消除环境污染,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该蛋托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查处某乡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5日,市环境监控中心 (略) 发现某乡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数据总磷日均值超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0.6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一级A排放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采取技改措施完成整改。

某预制构件厂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预制构件厂噪声扰民投诉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年产*米预制构件生产项目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粉尘等污染物。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 (略)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办理排污登记,但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继续排放噪声、粉尘等污染物。6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7月22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办理了排污申报登记。 

(略)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废水经收集桶收集后,抽至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污水排放 (略) (略) ,处理后的污水呈乳白色,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92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元。目前,该公司已扩建一个4立方的调节池,完善了水污染处理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实现了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某公司危险废物未依法贮存、未建立管理台账案

2022年6月15日,市辐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导热油炉更换的废导热油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角,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3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贮存在厂区西北角杂物区的废导热油清理至危险废物仓库内,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贮存。目前,该单位已递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某蛋托厂主动拆除土窑炉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对某蛋托厂异味扰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蛋托烘干过程中,使用燃煤作为土窑炉的燃料进行生产。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限期淘汰或者改造”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淘汰土锅炉。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后督查,发现该厂已停止生产并对土锅炉进行了拆除。鉴于该厂主动消除环境污染,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该蛋托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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