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平市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平市农业农村局桂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平市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精神,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薄弱环节问题,全面推进水稻生产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水平,减轻农业生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一)坚持突出重点
为水稻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提供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实施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通过补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周边小农户开展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谷物烘干等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 (略)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
(二)坚持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水稻种植户意愿,调动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通过项目补助政策,实现水稻种植户得实惠,社会化服务组织得发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得提高的多赢目标。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
(略) 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自愿报名、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择优选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组织。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备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条件的乡(镇)。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1、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元。
2、资金使用安排
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于三个作业环节:完成机械化育秧*亩,安排项目资金*元;完成机械化插秧*亩,安排项目资金*元;完成机械化谷物烘干*吨,安排项目资金*元。
在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元补助资金总额的基础上,可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补助资金可在上述三个作业补助环节之间调剂使用,在补助资金需求大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的情况下,由市农机中心班子根据服务主体完成的服务数量集体讨论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控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元。
(三)补助重点
把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略) 社会化服务、引导小农户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略) 农机化基础、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聚焦粮食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问题,重点对2022年1 (略) 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水稻机械化谷物烘干等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耕作季节同一服务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四)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服务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补到服务主体,但坚持让服务对象最终受益。补助资金采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少收项目补贴资金部分,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补足服务组织少收的服务费。
服务主体在开展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已按照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全额收取服务费的,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到服务主体时,服务主体必须全额退回给服务对象。
(五)补助标准
(略) 属于丘陵山区、贫困县的实际,以及水稻生产不同环节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群众认可度,市场服务收费价格等情况,确定的财政补助占服务收费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亩。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比例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为防止政策“垒大户”,确定单个经营主体单季单环节享受的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元。
本方案所指的规模经营主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指除规模经营主体之外的水稻种植户。
补助标准:
1、机械化育秧。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育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40元/亩(20盘/亩);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育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35元/亩(20盘/亩)。
2、机械化插秧。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30元/亩;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贴标准25元/亩。
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助范围只限于使用机械化育秧的机械化插秧。
3、机械化谷物烘干。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补助标准65元/吨,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补贴标准60元/吨。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服务主体
2021年度被确 (略) 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的服务组织,没发现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
2022年新增的服务主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文件的要求,重点支持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并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要求的四个基本条件,并自愿参与实施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的服务组织,在规定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公银行账号复印件。
(4)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
(5)固定办公地址、规章制度(上墙)照片。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现场审核。由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进行现场审核认定,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3.公示。对拟批准参与实施20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名单, (略) 人民 (略) 站向社会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
4.确定。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即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
(二)制定方案
项目 (略)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略)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审批。
(三)项目实施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补助实行“先服务后补助”,补助金额与服务数量相匹配的原则。
1.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附件2)。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作业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轨迹、照片等佐证 (略) 。
3.服务对象验收确认。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可通过电话联系预约发起验收申请,服务对象根据服务主体开展的服务情况对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服务对象可以采取“签名+手印”方式验收确认。填制《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
4.村级及乡镇审核。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由服务对象所在的村委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托管服务补助材料的审核,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单、支付记录等为主要依据。
5.项目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完成每个服务环节的托管服务后,由市农业机械化服 (略) 财政局根据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按不少于10%的服务数量组织抽检验收。对托管服务的检查验收,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单、支付记录等材料为主要依据。
6.验收结果公示。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公示验收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数量、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补助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将申请 (略) 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
(四)申请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服务主体完成当季单环节机械化作业后,向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乡镇留存一份,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一份);
1.服务组织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组织银行账号复印件;
3.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4.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2);
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
6.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附件4);
7.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8.户农业生社会化服务地块信息明细表(附件6)或相关证明材料;
9.服务主体提供作业服务的收款收据;
10.其他开展水稻生产社会化作业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五)项目总结
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与项目实施情况一并写入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年度总结还应包括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指标、服务小农户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未来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四、绩效考核
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登录“农业农 (略) ”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二)加强主体培育
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对尚未具备条件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要加强指导,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辖区内每个作业环节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
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简化优化补助办理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鼓励采用第三方农 (略) 进行项目的运营,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 (略) 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
(四)加大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现场会、结合各类培训、宣传板报、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解读政策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生产的优势,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提高社会对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认知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项目实施及辐射带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农民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托管经营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曙汉 市 (略) 长
副组长:杨艺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晓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潘建阶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汉锦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傅中博 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傅中博同志担任(兼),办公室副主任由陈兵同志(市农机中心副主任)担任,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及部分乡镇农业农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为:实施方案的制定;服务主体资格的审核评定;负责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的抽检验收;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服务数量和补助资金的公示;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项目推进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2、市农机中心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受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交的补助申请并组织核实验收;整理材料向社会公开公示;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市农机中心作为项目实施组织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要求实施,对申报补助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3、市财政局职责: (略) 农机中心组织的核实验收; (略) 农机中心报来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的政策宣传和项目推进;指定专人进行技术指导;受理辖区内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对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三)提升服务质量
为提高作业服务质量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引导服务主体规范作业收费价格、服务标准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实行名录库管理
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曾经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于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方案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
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
6.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地块信息明细表
附件1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略) 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实施年度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内容 | |||
建设单位(盖章)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
申报时间 | |||
资金补助方式 | |||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 总投资 | ||
其中 | 自筹资金 | ||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 |||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概要 | 1.1项目申报单位: 1.2项目申报概要: | ||
承担单位服务能力概要 | 2.1 2.2 | ||
项目建成情况及效果 | 3.1 项目实施主体: 3.2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3.3 项目建成时间; 3.4 项目建成效果: | ||
投资概算与资金管理 | 4.1 4.2 4.3 | ||
承担单位承诺 | 承诺: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现场查验审核意见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 ||
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
方自愿请*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1.服务内容:
2.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服务地块位置:
4.服务数量(亩/吨):
5.服务价格(元/亩、吨):
6.应收费金额(元):
二、*方责任:
1.按*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方、*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方(盖章):*方(盖章):
*方签名:*方签名: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 |||||
服务组织负责人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服务对象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服务地址 | 乡(镇)村屯(队、组) | ||||
服务内容 | 服务数量(亩/吨) | ||||
服务价格(元/亩.吨) | 应收服务费(元) | ||||
补助标准(元/亩.吨) | 补助金额(元) | ||||
服务对象应付服务费(元) | |||||
服务人员意见 | 服务人员签名:2022年月日 | ||||
服务对象意见 | 服务对象签名:2022年月日 | ||||
本表一式三份;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中心各一份 |
附件4
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村、屯) | 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 2022年 月 日 | 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2022年 月 日 |
本表填制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镇、村) | 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农机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作业内容包括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6
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地块信息明细表 | ||||||||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土地确权证号码 | 地址 | 申报面积(亩) | 签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合计 | ||||||||
填报人: 村委会审核(盖章): 审核人: 2022年 月 日 | ||||||||
本表填制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关于印发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略) 农业 (略) 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精神,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薄弱环节问题,全面推进水稻生产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水平,减轻农业生产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一)坚持突出重点
为水稻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提供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实施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通过补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周边小农户开展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谷物烘干等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 (略)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
(二)坚持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水稻种植户意愿,调动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通过项目补助政策,实现水稻种植户得实惠,社会化服务组织得发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得提高的多赢目标。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
(略) 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自愿报名、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择优选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组织。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备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条件的乡(镇)。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1、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元。
2、资金使用安排
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于三个作业环节:完成机械化育秧*亩,安排项目资金*元;完成机械化插秧*亩,安排项目资金*元;完成机械化谷物烘干*吨,安排项目资金*元。
在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元补助资金总额的基础上,可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补助资金可在上述三个作业补助环节之间调剂使用,在补助资金需求大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的情况下,由市农机中心班子根据服务主体完成的服务数量集体讨论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控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元。
(三)补助重点
把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略) 社会化服务、引导小农户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略) 农机化基础、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聚焦粮食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问题,重点对2022年1 (略) 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水稻机械化谷物烘干等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耕作季节同一服务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四)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服务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补到服务主体,但坚持让服务对象最终受益。补助资金采取服务组织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少收项目补贴资金部分,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补足服务组织少收的服务费。
服务主体在开展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已按照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全额收取服务费的,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到服务主体时,服务主体必须全额退回给服务对象。
(五)补助标准
(略) 属于丘陵山区、贫困县的实际,以及水稻生产不同环节机械化作业服务的群众认可度,市场服务收费价格等情况,确定的财政补助占服务收费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亩。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比例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为防止政策“垒大户”,确定单个经营主体单季单环节享受的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元。
本方案所指的规模经营主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指除规模经营主体之外的水稻种植户。
补助标准:
1、机械化育秧。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育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40元/亩(20盘/亩);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育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35元/亩(20盘/亩)。
2、机械化插秧。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助标准30元/亩;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贴标准25元/亩。
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补助范围只限于使用机械化育秧的机械化插秧。
3、机械化谷物烘干。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补助标准65元/吨,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机械化谷物烘干作业服务补贴标准60元/吨。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服务主体
2021年度被确 (略) 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和生产托管项目的服务组织,没发现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
2022年新增的服务主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文件的要求,重点支持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并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要求的四个基本条件,并自愿参与实施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的服务组织,在规定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1)。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公银行账号复印件。
(4)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
(5)固定办公地址、规章制度(上墙)照片。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现场审核。由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进行现场审核认定,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3.公示。对拟批准参与实施20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名单, (略) 人民 (略) 站向社会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
4.确定。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即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服务主体。
(二)制定方案
项目 (略)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编制, (略)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审批。
(三)项目实施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补助实行“先服务后补助”,补助金额与服务数量相匹配的原则。
1.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附件2)。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作业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轨迹、照片等佐证 (略) 。
3.服务对象验收确认。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可通过电话联系预约发起验收申请,服务对象根据服务主体开展的服务情况对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服务对象可以采取“签名+手印”方式验收确认。填制《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
4.村级及乡镇审核。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由服务对象所在的村委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托管服务补助材料的审核,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单、支付记录等为主要依据。
5.项目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完成每个服务环节的托管服务后,由市农业机械化服 (略) 财政局根据服务主体的服务数量,按不少于10%的服务数量组织抽检验收。对托管服务的检查验收,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作业单、支付记录等材料为主要依据。
6.验收结果公示。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公示验收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数量、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7.补助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将申请 (略) 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
(四)申请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服务主体完成当季单环节机械化作业后,向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乡镇留存一份,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一份);
1.服务组织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组织银行账号复印件;
3.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4.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2);
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
6.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附件4);
7.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8.户农业生社会化服务地块信息明细表(附件6)或相关证明材料;
9.服务主体提供作业服务的收款收据;
10.其他开展水稻生产社会化作业服务的原始证明材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五)项目总结
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与项目实施情况一并写入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年度总结还应包括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指标、服务小农户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未来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四、绩效考核
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登录“农业农 (略) ”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二)加强主体培育
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对尚未具备条件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要加强指导,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辖区内每个作业环节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
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简化优化补助办理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鼓励采用第三方农 (略) 进行项目的运营,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 (略) 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
(四)加大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现场会、结合各类培训、宣传板报、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解读政策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生产的优势,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提高社会对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认知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项目实施及辐射带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农民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托管经营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曙汉 市 (略) 长
副组长:杨艺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晓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潘建阶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汉锦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傅中博 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傅中博同志担任(兼),办公室副主任由陈兵同志(市农机中心副主任)担任, (略)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及部分乡镇农业农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具体职责为:实施方案的制定;服务主体资格的审核评定;负责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的抽检验收;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服务数量和补助资金的公示;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项目推进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2、市农机中心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受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交的补助申请并组织核实验收;整理材料向社会公开公示;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市农机中心作为项目实施组织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各个服务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生产要求实施,对申报补助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3、市财政局职责: (略) 农机中心组织的核实验收; (略) 农机中心报来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的政策宣传和项目推进;指定专人进行技术指导;受理辖区内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对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
(三)提升服务质量
为提高作业服务质量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引导服务主体规范作业收费价格、服务标准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实行名录库管理
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曾经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于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方案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4.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
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
6.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地块信息明细表
附件1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2022年 月 日
(略) 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实施年度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内容 | |||
建设单位(盖章)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
申报时间 | |||
资金补助方式 | |||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万元) | 总投资 | ||
其中 | 自筹资金 | ||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 |||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概要 | 1.1项目申报单位: 1.2项目申报概要: | ||
承担单位服务能力概要 | 2.1 2.2 | ||
项目建成情况及效果 | 3.1 项目实施主体: 3.2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3.3 项目建成时间; 3.4 项目建成效果: | ||
投资概算与资金管理 | 4.1 4.2 4.3 | ||
承担单位承诺 | 承诺: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现场查验审核意见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 ||
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
方自愿请*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1.服务内容:
2.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服务地块位置:
4.服务数量(亩/吨):
5.服务价格(元/亩、吨):
6.应收费金额(元):
二、*方责任:
1.按*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方、*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方(盖章):*方(盖章):
*方签名:*方签名: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组织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 |||||
服务组织负责人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服务对象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
服务地址 | 乡(镇)村屯(队、组) | ||||
服务内容 | 服务数量(亩/吨) | ||||
服务价格(元/亩.吨) | 应收服务费(元) | ||||
补助标准(元/亩.吨) | 补助金额(元) | ||||
服务对象应付服务费(元) | |||||
服务人员意见 | 服务人员签名:2022年月日 | ||||
服务对象意见 | 服务对象签名:2022年月日 | ||||
本表一式三份;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中心各一份 |
附件4
镇村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汇总表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村、屯) | 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 2022年 月 日 | 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2022年 月 日 |
本表填制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5
(略) 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镇、村) | 时间 | 作业内容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农机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作业内容包括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6
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地块信息明细表 | ||||||||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土地确权证号码 | 地址 | 申报面积(亩) | 签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合计 | ||||||||
填报人: 村委会审核(盖章): 审核人: 2022年 月 日 | ||||||||
本表填制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市农机服务中心各一份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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