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小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靖宇县小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和《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立足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靖宇镇河南村、濛江村。
该地块位于靖宇县青龙河与珠子河交汇处,四至:东至耕地,西至青龙河,南至成龙小学,北至濛江(具体位置见附图)。用地总面积:约199.89亩。
二、征收土地现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
三、征收目的: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宇县失地补偿费、生活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靖宇镇河南村、濛江村,属于一区*元/公顷,其中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占20%,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占80%,
具体费用明细如下:
1、土地补偿费:75元/平方米×20%×667平方米=*.00元/亩。
2、被征地户安置补助费:75元/平方米×80%×667平方方米=*.00元/亩。
3、失地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采用货币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障,货币补偿:*元/亩。
4、被征地户货币奖励:*元/亩。
5、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批复》靖政函发〔2014〕80号文件执行,农民的住宅用地(含土地证内、证外用地面积)除去房屋占地面积,剩余用地面积参照旱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地上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以实际登记,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为准。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价格依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73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安置方案按照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接受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土地补偿的第三款执行,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暂按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和《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立足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靖宇镇河南村、濛江村。
该地块位于靖宇县青龙河与珠子河交汇处,四至:东至耕地,西至青龙河,南至成龙小学,北至濛江(具体位置见附图)。用地总面积:约199.89亩。
二、征收土地现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
三、征收目的: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土地利用总 (略) 总体规划。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宇县失地补偿费、生活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靖宇镇河南村、濛江村,属于一区*元/公顷,其中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占20%,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占80%,
具体费用明细如下:
1、土地补偿费:75元/平方米×20%×667平方米=*.00元/亩。
2、被征地户安置补助费:75元/平方米×80%×667平方方米=*.00元/亩。
3、失地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采用货币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障,货币补偿:*元/亩。
4、被征地户货币奖励:*元/亩。
5、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批复》靖政函发〔2014〕80号文件执行,农民的住宅用地(含土地证内、证外用地面积)除去房屋占地面积,剩余用地面积参照旱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地上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以实际登记,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为准。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价格依据: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73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靖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靖政办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安置方案按照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接受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方案土地补偿的第三款执行,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暂按照《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宇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靖宇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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