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查(扣)字〔2021〕19号
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临环查(扣)字〔2021〕19号
临泉县庙岔镇王盐店村徐*波硫磺加工点: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于临泉县庙岔镇王盐店村的徐海*硫磺加工点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徐*波硫磺加工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气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一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硫磺加工点的自建加热地炉炉具设备予以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8日至1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设备、设施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是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擅自损毁封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临泉县庙岔镇王盐店村徐*波硫磺加工点: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于临泉县庙岔镇王盐店村的徐海*硫磺加工点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徐*波硫磺加工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气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一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硫磺加工点的自建加热地炉炉具设备予以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2月28日至1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设备、设施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是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擅自损毁封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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