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阜环查〔2022〕31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阜环查〔2022〕31号
安徽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穆*龙
住所: (略) 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接信访投诉,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6日上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主要从事塑料铅笔、蜡笔研发生产。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刺激性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二份、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略) 热融造粒工序设备和配电箱各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 日(时间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设备、 (略) 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若擅自撕毁封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颍 (略) 提起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安徽省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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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穆*龙
住所: (略) 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
接信访投诉,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6日上 (略) 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位于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村委会吴庄村 (略) 北800米,主要从事塑料铅笔、蜡笔研发生产。 (略) 在生产,聚苯*烯(珠体)热融造粒和硝基铅笔涂料油漆涂装生产工序未密闭,未安装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刺激性异味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二份、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安徽省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略) 热融造粒工序设备和配电箱各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 日(时间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设备、 (略) 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若擅自撕毁封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颍 (略) 提起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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