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8月31日)-宁波立聚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废旧机动车辆拆解15000辆新建项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8月31日)-宁波立聚废旧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废旧机动车辆拆解15000辆新建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立聚 (略) 废旧机动车辆拆解*辆新建项目 | 象山县城东工 (略) 588号 | 宁波立聚 (略) | 宁波立聚 (略) 注册成立于2021年11月,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现该企业拟租用宁波 (略) 位于象山县城东工 (略) 588号的部分闲置厂房用于实施宁波立聚 (略) 废旧机动车辆拆解*辆新建项目。主要工艺为废机动车检测、登记回收、拆解预处理、零部件精拆、破碎剪切、分选、压缩打包等。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油液回收过程挥发的少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制冷剂回收过程挥发的微量氟利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切割烟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 2)废水 初期雨水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纳管,处理规模为20t/d,处理工艺为气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 3)噪声 通过合理布局、隔音降噪、车间隔声和距离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存放,一般固废应落实好防渗漏防雨淋措施,及时委托处置或外售;危险固废应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设置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各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落实相应防渗漏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08月31日至2022年09月07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立聚 (略) 废旧机动车辆拆解*辆新建项目 | 象山县城东工 (略) 588号 | 宁波立聚 (略) | 宁波立聚 (略) 注册成立于2021年11月,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现该企业拟租用宁波 (略) 位于象山县城东工 (略) 588号的部分闲置厂房用于实施宁波立聚 (略) 废旧机动车辆拆解*辆新建项目。主要工艺为废机动车检测、登记回收、拆解预处理、零部件精拆、破碎剪切、分选、压缩打包等。 | 无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油液回收过程挥发的少量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制冷剂回收过程挥发的微量氟利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切割烟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最终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 2)废水 初期雨水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纳管,处理规模为20t/d,处理工艺为气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 3)噪声 通过合理布局、隔音降噪、车间隔声和距离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存放,一般固废应落实好防渗漏防雨淋措施,及时委托处置或外售;危险固废应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设置1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各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落实相应防渗漏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08月31日至2022年09月07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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