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08-3116:51
彬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08-3116: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 (略) 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因素制定,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应及时评价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
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街道。 (略) 、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 (略) 场单元格, (略) 场单元格按照数量加间距的模式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1),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城区居民巷内、城中村。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三)城镇商住小区临街的, (略) 场单元格规划,间距不得小于30米。未临街的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四)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工业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五)城镇街道以外的建制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的建制村(自然村),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六)县 (略) 沿线,按照其所属的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不得小于80米;
(七) (略) 场、 (略) 场、 (略) 场。总经营户数在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八)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 (略) 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九)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内部设立独立的商品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商场、超市、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九条 已 (略) 场单元格,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格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格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市场单元格上年卷烟销售总量÷ (略) 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市场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
(略) 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全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规划数量和距离的限制
(一)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需继续经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卷烟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歇业后3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申请人申领许可证,经实地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五)经营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正、侧门)步行可达50米范围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青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十六)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八)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十九)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划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 (略) 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系本人经营的,提供有效证明,仅对距离的限定可按规划的50%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定的距离除外)。
第十五条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收回、撤销、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0日公布的《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刘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 (略) 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户变化情况等因素制定, (略) 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情形变化,应及时评价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经营场所条件
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场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3.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规划标准
(一)城区、乡镇街道。 (略) 、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 (略) 场单元格, (略) 场单元格按照数量加间距的模式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1),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城区居民巷内、城中村。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三)城镇商住小区临街的, (略) 场单元格规划,间距不得小于30米。未临街的按照200户内规划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四)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工业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300人以上每增加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五)城镇街道以外的建制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的建制村(自然村),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无间距限制;
(六)县 (略) 沿线,按照其所属的建制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间距不得小于80米;
(七) (略) 场、 (略) 场、 (略) 场。总经营户数在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八)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 (略) 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九)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内部设立独立的商品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商场、超市、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九条 已 (略) 场单元格,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格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格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市场单元格上年卷烟销售总量÷ (略) 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市场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
(略) 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全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规划数量和距离的限制
(一)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需继续经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卷烟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歇业后3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申请人申领许可证,经实地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等;
(五)经营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正、侧门)步行可达50米范围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青少年宫、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十六)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或未形成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八)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十九)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等业态;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划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 (略) 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系本人经营的,提供有效证明,仅对距离的限定可按规划的50%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定的距离除外)。
第十五条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及时收回、撤销、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0日公布的《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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