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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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日

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略) 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20〕474号)等精神,为加快推进甘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并按照程序公开项目方案、招标、评审等环节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线,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五条助力扶贫、巩固提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克服疫情影响,助力增收脱贫。推动农村商贸流通数字化改造,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村消费品质,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第六条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分区分级分类施策,推广应用流通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挖掘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贴近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第七条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切实落实示范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监督,层层抓好落实。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项目总规划资金1500万元,全部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业务。推动邮政、供销、商贸物流、快递、交通等资源整合,开展共同配送。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发展,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建成1个现代物流配送中心;1个冷链仓储配送中心;购置物流及冷链运输车辆;支持在3镇、2乡、1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冷库,为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的双向流通配送体系提供基础环境。实现乡镇电商服务覆盖率100%,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50%以上。发展智慧物流,整合物流资源,利用智慧物流优化县乡村物流配送功能,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和农产品上行“最初一公里”问题,实行分批接货、集中分拣、统一配送,实现“县到乡T+1、县到村T+2”的水准。 (略) 场化运作机制,在2年后逐步减少快递补贴。

(二)提升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的改造升级,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立足农畜牧业、经济作物、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完善品控、品牌、物流、培训、金融、创意、营销等电商服务体系,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等现有园区为中心集聚发展,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升级1个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1条本地农特产品供应链、做好“原味甘泉”公共品牌宣传推广、支持农产品上行服务。

(三)完善工业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与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资源对接,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优化充足,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

(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逐步建立常态化机制化的培训体系,满足政府、企业、农业合作社、网商、创业者以及任何有意愿从事与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培训需求;建立甘泉县电子商务培训师资专家库,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通过跟踪孵化完成甘泉电商人才信息库。做好创业辅导和就业引导,对接本 (略) 、区用工电商企业及产业园区落实就业服务。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承接示范县项目的相关资质。

(四)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拨付由县经济发展局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拨付,实施企业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及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启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按中标后签订协议额度拨付;第二次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项目进度拨付;第三次须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公示、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各项目承办企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过程环节的照片、采购清单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将整理完备的档案资料和及相关财务票据复印件等全部移交县经济发展局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资金变动由县经济发展局提出意见后,经甘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决 (略) 商务局、省商务厅进行报备。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县经济发展局、财政 (略) 的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定期向县经济发展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将进行一票否决,并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示范县项目验收组最终验收完成结束。

第十九条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截止日期至示范县项目实施期限结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泉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日

甘泉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略) 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20〕474号)等精神,为加快推进甘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并按照程序公开项目方案、招标、评审等环节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线,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五条助力扶贫、巩固提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克服疫情影响,助力增收脱贫。推动农村商贸流通数字化改造,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村消费品质,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第六条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分区分级分类施策,推广应用流通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挖掘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贴近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第七条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切实落实示范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监督,层层抓好落实。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项目总规划资金1500万元,全部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业务。推动邮政、供销、商贸物流、快递、交通等资源整合,开展共同配送。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发展,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推动商流物流统仓共配,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建成1个现代物流配送中心;1个冷链仓储配送中心;购置物流及冷链运输车辆;支持在3镇、2乡、1个街道办事处建设冷库,为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的双向流通配送体系提供基础环境。实现乡镇电商服务覆盖率100%,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50%以上。发展智慧物流,整合物流资源,利用智慧物流优化县乡村物流配送功能,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和农产品上行“最初一公里”问题,实行分批接货、集中分拣、统一配送,实现“县到乡T+1、县到村T+2”的水准。 (略) 场化运作机制,在2年后逐步减少快递补贴。

(二)提升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电商服务体系的改造升级,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立足农畜牧业、经济作物、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完善品控、品牌、物流、培训、金融、创意、营销等电商服务体系,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等现有园区为中心集聚发展,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建设升级1个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1条本地农特产品供应链、做好“原味甘泉”公共品牌宣传推广、支持农产品上行服务。

(三)完善工业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与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资源对接,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优化充足,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

(四)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逐步建立常态化机制化的培训体系,满足政府、企业、农业合作社、网商、创业者以及任何有意愿从事与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培训需求;建立甘泉县电子商务培训师资专家库,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通过跟踪孵化完成甘泉电商人才信息库。做好创业辅导和就业引导,对接本 (略) 、区用工电商企业及产业园区落实就业服务。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承接示范县项目的相关资质。

(四)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拨付由县经济发展局与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拨付,实施企业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及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启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按中标后签订协议额度拨付;第二次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项目进度拨付;第三次须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公示、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各项目承办企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过程环节的照片、采购清单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将整理完备的档案资料和及相关财务票据复印件等全部移交县经济发展局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资金变动由县经济发展局提出意见后,经甘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决 (略) 商务局、省商务厅进行报备。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县经济发展局、财政 (略) 的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定期向县经济发展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将进行一票否决,并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示范县项目验收组最终验收完成结束。

第十九条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截止日期至示范县项目实施期限结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泉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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