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示范项目-已受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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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示范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马坊 (略) 11号
公示时间:2022-09-01至2022-09-07
受理时间:2022-09-01
项目概况:拟建项目为厂区内扩建项目,厂区现有年破碎*吨制砂生产线及年产*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本次拟对破碎制砂生产车间拆除,制砂设备移至联合库房内,用于对新建年消纳*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线生产出的0-40mm再生骨料进行三级破碎,原普通砂浆生产线仍正常运行。拟建项目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线、生态透水砖生产线、特种砂浆生产线及部分生产辅助类建筑,主要新建建筑物为建筑垃圾存储库、建筑垃圾联合车间、特种砂浆生产车间、接建库房;另有办公楼、消防水池及泵房、雨水调蓄池、配电室等生产辅助类建筑及设施。根据场地内现有建筑的分布,需拆除原备件库房及原破碎车间(拆除的建筑面积共计563.72m2),并利用厂区内现有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等。扩建后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总占地面积*.87m2,总建筑面积*.20m2,其中原有建筑面积8580.60m2,本次工程新建建筑面积*.60m2。项目建成后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共包含四条生产线即:新建年消纳*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线、新建年产*平方米生态透水砖生产线、新建年产*吨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及原有年产*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联系人:李翠玲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马坊 (略) 11号
公示时间:2022-09-01至2022-09-07
受理时间:2022-09-01
项目概况:拟建项目为厂区内扩建项目,厂区现有年破碎*吨制砂生产线及年产*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本次拟对破碎制砂生产车间拆除,制砂设备移至联合库房内,用于对新建年消纳*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线生产出的0-40mm再生骨料进行三级破碎,原普通砂浆生产线仍正常运行。拟建项目新建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线、生态透水砖生产线、特种砂浆生产线及部分生产辅助类建筑,主要新建建筑物为建筑垃圾存储库、建筑垃圾联合车间、特种砂浆生产车间、接建库房;另有办公楼、消防水池及泵房、雨水调蓄池、配电室等生产辅助类建筑及设施。根据场地内现有建筑的分布,需拆除原备件库房及原破碎车间(拆除的建筑面积共计563.72m2),并利用厂区内现有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等。扩建后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总占地面积*.87m2,总建筑面积*.20m2,其中原有建筑面积8580.60m2,本次工程新建建筑面积*.60m2。项目建成后金隅建筑垃圾处理和砂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共包含四条生产线即:新建年消纳*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线、新建年产*平方米生态透水砖生产线、新建年产*吨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及原有年产*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联系人:李翠玲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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