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2]084号关于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500万套车载智能LED灯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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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2022]084号关于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500万套车载智能LED灯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套车载智能LED灯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2]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临安区横畈工业功能区,地块南侧为杭州 (略) 研发生产总部基地,北侧为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 (略) (略) ,西邻区域次 (略) 。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联合厂房、实验楼及停车位。项目总用地面积1.3275h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计划于2022年8月开工,2024年8月完工,总工期25个月。本工程建设将扰动地表面积1.3275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计算。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3.*m3,均为一般土方;填筑量0.*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借方0.*m3为表土,来源于合法料场商购;余方3.*m3运往320国道良渚至老余杭项目场地内用于场地回填。

三、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3275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9%。

六、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2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1275hm2,包括建筑物区、绿化区及其他配套设施。防治措施主要包括: (略) 、场地平整、绿化覆土、雨水调蓄池、透水铺装、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措施临时排水沟、沉砂池、 (略) 。

Ⅱ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0hm2,包括1处施工场地和临时堆土场。防治措施主要有场地平整、回填土临时堆场防护。

七、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72.*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4.*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八、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时,应当一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交底;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九、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十、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临水许准[2022]084号 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套车载智能LED等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pdf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2年8月30日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套车载智能LED灯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2]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临安区横畈工业功能区,地块南侧为杭州 (略) 研发生产总部基地,北侧为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 (略) (略) ,西邻区域次 (略) 。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联合厂房、实验楼及停车位。项目总用地面积1.3275h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项目计划于2022年8月开工,2024年8月完工,总工期25个月。本工程建设将扰动地表面积1.3275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计算。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3.*m3,均为一般土方;填筑量0.*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0.*m3,借方0.*m3为表土,来源于合法料场商购;余方3.*m3运往320国道良渚至老余杭项目场地内用于场地回填。

三、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3275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9%。

六、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2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1275hm2,包括建筑物区、绿化区及其他配套设施。防治措施主要包括: (略) 、场地平整、绿化覆土、雨水调蓄池、透水铺装、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措施临时排水沟、沉砂池、 (略) 。

Ⅱ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20hm2,包括1处施工场地和临时堆土场。防治措施主要有场地平整、回填土临时堆场防护。

七、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72.*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4.*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八、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时,应当一并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技术交底;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九、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十、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临水许准[2022]084号 杭政工出(2021)40号年产*套车载智能LED等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pdf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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