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公平、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贵安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等有关要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被核查对象为注册地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含暂定*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动态核查,抽查企业为贵州亨 (略) 。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人员管理、市场行为和社会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详附件。
1.现场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现场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检查安排(一)9月中旬,由我局孙銮平、姚涛同志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建筑业协会1名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参与,按照附件内容开展检查。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9月下旬,按照有关规定,将 (略) , (略) 向社会公示。
(三)本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企业办公场所实地检查,受检企业提供近3年(含本年)承接的所有项目清单,实施抽查。开展现场检查前将致电被检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未能提供核查材料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视为不合格,我局将通过邮寄并同步公告的方式送达整改通知单等,并依法按规定处理。
五、检查处理一是我局开展检查的情况通过贵 (略) 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经检查不符合相应检查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未报送整改材料或仍未达到检查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表
2022年8月30日
(联系电话:0851-*)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表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
企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注册证书编号 |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企业及人员管理 | 1.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 |||||
2.是否与现有专职专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 | ||||||
3.是否建立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4.是否存在为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情况。 | ||||||
5.是否存在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情况。 | ||||||
6.是否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情况。 | ||||||
7.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情况。 | ||||||
8.是否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情况。 | ||||||
市场行为 | 1.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 |||||
2.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况。 | ||||||
3.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 ||||||
4.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况。 | ||||||
5.是否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6.是否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或约定完成鉴定的情况。 | ||||||
7.是否根据建标〔2015〕124号文件,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情况。 | ||||||
8.是否存在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受到处罚情况。 | ||||||
社会责任 | 1.是否履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 |||||
2.是否及时在国家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系统报送项目情况。 | ||||||
3.是否按照规定参加造价成果文件核查。 | ||||||
4.是否参与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 ||||||
5.是否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
存在的问题 | ||||||
受检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检查组成员: |
检查时间:年月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公平、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贵安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等有关要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被核查对象为注册地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含暂定*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动态核查,抽查企业为贵州亨 (略) 。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人员管理、市场行为和社会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详附件。
1.现场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现场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检查安排(一)9月中旬,由我局孙銮平、姚涛同志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建筑业协会1名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参与,按照附件内容开展检查。具体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9月下旬,按照有关规定,将 (略) , (略) 向社会公示。
(三)本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企业办公场所实地检查,受检企业提供近3年(含本年)承接的所有项目清单,实施抽查。开展现场检查前将致电被检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未能提供核查材料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视为不合格,我局将通过邮寄并同步公告的方式送达整改通知单等,并依法按规定处理。
五、检查处理一是我局开展检查的情况通过贵 (略) 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经检查不符合相应检查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未报送整改材料或仍未达到检查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表
2022年8月30日
(联系电话:0851-*)
附件
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表
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
企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注册证书编号 |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企业及人员管理 | 1.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 |||||
2.是否与现有专职专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 | ||||||
3.是否建立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
4.是否存在为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情况。 | ||||||
5.是否存在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情况。 | ||||||
6.是否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情况。 | ||||||
7.是否存在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情况。 | ||||||
8.是否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情况。 | ||||||
市场行为 | 1.跨省、自治区、 (略) 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 | |||||
2.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况。 | ||||||
3.是否存在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 ||||||
4.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况。 | ||||||
5.是否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6.是否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或约定完成鉴定的情况。 | ||||||
7.是否根据建标〔2015〕124号文件,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情况。 | ||||||
8.是否存在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受到处罚情况。 | ||||||
社会责任 | 1.是否履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 |||||
2.是否及时在国家工程造价数据监测系统报送项目情况。 | ||||||
3.是否按照规定参加造价成果文件核查。 | ||||||
4.是否参与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 ||||||
5.是否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
存在的问题 | ||||||
受检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检查组成员: |
检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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