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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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 (略) 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东莞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原 (略) 东坑镇初坑村小塘7号A厂房一楼C101,由于发展需要,拟将项目迁至 (略) 清溪 (略) 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项目投资*元,从事保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年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140t,项目占地面积为1326平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非*烷总烃、苯*烯、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非*烷总烃、苯*烯等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冲孔及精雕粉尘采用布袋收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2、废水:本项目内不设厕所,员工如厕依托润深产业园内公厕解决,项目内无生活污水产生。项目水切割废水及拉挤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无外排废水。3、噪声: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降低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9-0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迁改建前主要建设内容变化情况分析不到位。3.未说明项目是否使用促进剂,未说明苯*烯理化性质,未说明固化剂的沸点。4.遗漏项目所使用原辅材料是否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的判定过程及判定依据。5.非*烷总烃平衡图与后文非*烷总烃量不一致。6.搅拌机不清洗的合理性分析不到位,且未说明残留干化的原材料的处理方式。7.未根据风速说明排气筒内径的合理性。8.遗漏排放速率核算。9.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大,未说明无组织排放的合理性。10.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合理。11.风险分析中苯*烯最大存量与表2-6不匹配,苯*烯Q值有误。12.《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遗漏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量及许可排放量。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云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清溪 (略) 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东莞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州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原 (略) 东坑镇初坑村小塘7号A厂房一楼C101,由于发展需要,拟将项目迁至 (略) 清溪 (略) 912号2号楼101润深产业园内,项目投资*元,从事保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年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140t,项目占地面积为1326平方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非*烷总烃、苯*烯、颗粒物及臭气浓度,非*烷总烃、苯*烯等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冲孔及精雕粉尘采用布袋收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2、废水:本项目内不设厕所,员工如厕依托润深产业园内公厕解决,项目内无生活污水产生。项目水切割废水及拉挤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本项目无外排废水。3、噪声: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降低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9-0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迁改建前主要建设内容变化情况分析不到位。3.未说明项目是否使用促进剂,未说明苯*烯理化性质,未说明固化剂的沸点。4.遗漏项目所使用原辅材料是否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的判定过程及判定依据。5.非*烷总烃平衡图与后文非*烷总烃量不一致。6.搅拌机不清洗的合理性分析不到位,且未说明残留干化的原材料的处理方式。7.未根据风速说明排气筒内径的合理性。8.遗漏排放速率核算。9.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大,未说明无组织排放的合理性。10.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合理。11.风险分析中苯*烯最大存量与表2-6不匹配,苯*烯Q值有误。12.《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遗漏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量及许可排放量。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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