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凯特总部及研发生产项目1号厂房、2号宿舍楼、3号设备房(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3层地下1层,3幢))-凯特(东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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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凯特总部及研发生产项目1号厂房、2号宿舍楼、3号设备房(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3层地下1层,3幢))-凯特(东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凯特(东莞) (略)
工程名称东城凯特总部及研发生产项目1号厂房、2号宿舍楼、3号设备房(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3层地下1层,3幢))
建设地址 (略) 东城街 (略) 2号
建设规模*.9 平方米合同价格9469.32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东莞地 (略)
设计单位 (略) 华纳 (略)
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监理单位广东鸿业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红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来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田丰总监理工程师黄玮
合同工期2022.07.28~2024.01.28
状态正常
备注1号厂房,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37平方米;2号宿舍,地上13层地下0层,建筑面积*.53平方米;3号设备房,地上1层地下0层,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安全监督注册号:AJ-DC-2022-009-01;质量监督注册号:ZJ-DC-2022-009-01;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凯特(东莞) (略)
工程名称东城凯特总部及研发生产项目1号厂房、2号宿舍楼、3号设备房(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3层地下1层,3幢))
建设地址 (略) 东城街 (略) 2号
建设规模*.9 平方米合同价格9469.32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东莞地 (略)
设计单位 (略) 华纳 (略)
施工单位中国建 (略)
监理单位广东鸿业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红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来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田丰总监理工程师黄玮
合同工期2022.07.28~2024.01.28
状态正常
备注1号厂房,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37平方米;2号宿舍,地上13层地下0层,建筑面积*.53平方米;3号设备房,地上1层地下0层,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安全监督注册号:AJ-DC-2022-009-01;质量监督注册号:ZJ-DC-2022-009-01;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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