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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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位于 (略) 宣汉县蒲江街道,调查地块北面为建设中的 (略) ,地块 (略) 、宣汉生态环境局、宣汉县公安局、档案馆等,地块西面为住宅和待开发用地,地块东 (略) 和百节溪公园。地块中心坐标为E107°41′22.609″,N31°21′29.807″,地块总面积为*m2(约62.9亩)。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可知,地块原为荒地,2021年,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地块出让给 (略) 用于建设,根据地块后续规划,地块用途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和批发零售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2021年8月,地块内开始施工,进行土石方开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故为了防控人居环境风险,保障地块重新开发利用后的人群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 (略) 委托四川多克特 (略) 开展了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川环办函[2021]128号)的相关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该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为排除不确定因素,同时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对现场踏勘、获取资料、人员访谈、现场采样快速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编制了《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对于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主要成果如下:

(1)2011年前调查地块为有部分农用地,大部分区域为荒地,2014年后地块为荒地,直到2021年,地块内开始进行建设活动。

(1)调查地块边界500 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有新城世纪幼儿园、住宅区以及百节溪;调查地块周边无排放重金属、有机物等工业企业存在;现场快速监测表明土壤中污染物检出结果均未超标,土壤状况良好。

(3)地块历史上主要为荒地,地块内不具备工矿、规模化养殖使用的条件;地块内部无其他供水 (略) ,也无输油管线 (略) 通过,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结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通过现场快速检测辅助手段说明,本项目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锰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总锌满足《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同时,本次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及周围区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

资料分析: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内未从事过任何工矿生产活动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内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管线、沟渠泄漏的污染痕迹,未见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未见污染痕迹。

人员访谈: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无废水、废气排放,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等。该地块未进行过工矿生产活动,无可能的污染源。

并且相邻地块的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故相邻地块受污染可能性也较小。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宣汉县

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位于 (略) 宣汉县蒲江街道,调查地块北面为建设中的 (略) ,地块 (略) 、宣汉生态环境局、宣汉县公安局、档案馆等,地块西面为住宅和待开发用地,地块东 (略) 和百节溪公园。地块中心坐标为E107°41′22.609″,N31°21′29.807″,地块总面积为*m2(约62.9亩)。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可知,地块原为荒地,2021年,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地块出让给 (略) 用于建设,根据地块后续规划,地块用途变为城镇住宅用地和批发零售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2021年8月,地块内开始施工,进行土石方开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故为了防控人居环境风险,保障地块重新开发利用后的人群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 (略) 委托四川多克特 (略) 开展了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川环办函[2021]128号)的相关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该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认为该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为排除不确定因素,同时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对现场踏勘、获取资料、人员访谈、现场采样快速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编制了《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对于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进行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主要成果如下:

(1)2011年前调查地块为有部分农用地,大部分区域为荒地,2014年后地块为荒地,直到2021年,地块内开始进行建设活动。

(1)调查地块边界500 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有新城世纪幼儿园、住宅区以及百节溪;调查地块周边无排放重金属、有机物等工业企业存在;现场快速监测表明土壤中污染物检出结果均未超标,土壤状况良好。

(3)地块历史上主要为荒地,地块内不具备工矿、规模化养殖使用的条件;地块内部无其他供水 (略) ,也无输油管线 (略) 通过,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结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通过现场快速检测辅助手段说明,本项目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锰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总锌满足《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同时,本次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宣汉县CB(2)-2021-26号地块(蒲江街道)及周围区域使用现状和历史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求证。

资料分析: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调查地块内未从事过任何工矿生产活动未作为污水灌溉区,未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周边无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未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内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管线、沟渠泄漏的污染痕迹,未见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未见污染痕迹。

人员访谈: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无废水、废气排放,无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等。该地块未进行过工矿生产活动,无可能的污染源。

并且相邻地块的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故相邻地块受污染可能性也较小。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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