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聚缘果业门市销售农药残留(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不予处罚决定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井研县聚缘果业门市销售农药残留(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井研县 (略)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3R7277W

住所: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

投资人:周立英联系电话:181点击查看>>*5696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125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地址: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NCP*54;抽样基数:20kg;抽样数量:4.28kg;备样数量:2.09kg;单价:10元/kg,购进日期:2022-6-5)。2022年6月3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编号为NO:*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4)和《检验报告》(NO:*),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香蕉,当事人经营者周立英称涉案同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即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井研县 (略) 因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涉嫌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在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从事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零售;茶水服务。

当事人于2022年6月 (略) 市中区袁志银水果经营部购进了进口香蕉2件,约22kg,购进价为*/kg, (略) 内以10元/kg的销售价对外销售。2022年6月6日上述香蕉被抽样送检,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被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判定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和财务账簿,故经营情况以当事人自述为准,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与涉案不合格香蕉同批次的香蕉,当事人经营者称已销售完毕,自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22kg,除去坏果和没有卖出去的损耗,对外销售了20kg,获销售收入2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向供货商索要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该香蕉进口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NCP*54一份1页、《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4)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 (略) 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涉案香蕉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 (略) 中区袁志银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涉案不合格香蕉的来源、购进数量、单价以及当事人购进香蕉索证索票的情况;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香蕉进口时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

证据七、视听资料2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周立英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丈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证据。

2022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 (略) 监不罚告〔2022〕2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井研县 (略) 销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进口产品海关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同时对于购进的香蕉农药残留是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无条件也无能力进行鉴别,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案发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涉案香蕉已销售完毕,无可供没收的食用农产品,我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当事人:井研县 (略)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3R7277W

住所: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

投资人:周立英联系电话:181点击查看>>*5696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125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地址: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NCP*54;抽样基数:20kg;抽样数量:4.28kg;备样数量:2.09kg;单价:10元/kg,购进日期:2022-6-5)。2022年6月3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编号为NO:*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4)和《检验报告》(NO:*),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香蕉,当事人经营者周立英称涉案同批次香蕉已经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即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井研县 (略) 因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吡虫啉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涉嫌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在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新马巷24号从事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零售;茶水服务。

当事人于2022年6月 (略) 市中区袁志银水果经营部购进了进口香蕉2件,约22kg,购进价为*/kg, (略) 内以10元/kg的销售价对外销售。2022年6月6日上述香蕉被抽样送检,因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被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判定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和财务账簿,故经营情况以当事人自述为准,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与涉案不合格香蕉同批次的香蕉,当事人经营者称已销售完毕,自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22kg,除去坏果和没有卖出去的损耗,对外销售了20kg,获销售收入2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向供货商索要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以及该香蕉进口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NCP*54一份1页、《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54)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事实;

证据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 (略) 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涉案香蕉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 (略) 中区袁志银水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销售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涉案不合格香蕉的来源、购进数量、单价以及当事人购进香蕉索证索票的情况;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香蕉进口时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

证据七、视听资料2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周立英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丈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法规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证据。

2022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 (略) 监不罚告〔2022〕2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井研县 (略) 销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进口产品海关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同时对于购进的香蕉农药残留是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无条件也无能力进行鉴别,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指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案发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涉案香蕉已销售完毕,无可供没收的食用农产品,我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