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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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江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准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连金建〔2022〕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尾水能够达标排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208-*-04-02-*)。

  项目单位为连江县 (略)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蓬岐村南侧。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拟对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进行提升改造,将污水厂出水水质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标准,污水提标处理采用“改良型氧化沟为主体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主要内容包括:现有生化池改造;新建高效沉淀池一座(与新建污水提升泵井合建);新建深床反硝化滤池1座;新建污水提升泵井1个;新增除臭设施;以及配电房改造、 (略) 系统的改造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建设资金采用BOT方式解决,由 (略) 建设和运营,运营期限为25年。

  五、项目单位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评估主体连江县琯头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同意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2)连江县不动产权第*号)、连江县琯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 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 2 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 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2022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连江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准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连金建〔2022〕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尾水能够达标排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208-*-04-02-*)。

  项目单位为连江县 (略)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蓬岐村南侧。

  三、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拟对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污水处理厂进行提升改造,将污水厂出水水质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标准,污水提标处理采用“改良型氧化沟为主体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主要内容包括:现有生化池改造;新建高效沉淀池一座(与新建污水提升泵井合建);新建深床反硝化滤池1座;新建污水提升泵井1个;新增除臭设施;以及配电房改造、 (略) 系统的改造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建设资金采用BOT方式解决,由 (略) 建设和运营,运营期限为25年。

  五、项目单位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评估主体连江县琯头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同意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2)连江县不动产权第*号)、连江县琯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 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 2 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 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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