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2-09-0110:57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2-09-0110: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
二、土地现状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共计约315亩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
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以书面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收范围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共计约315亩的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详见附件,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和《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文件执行。
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元/亩;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元/亩。
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建(构)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6.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 (略) 、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7.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五、房屋搬迁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安置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 (略) 名山区相关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九、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的依据。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
二、土地现状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共计约315亩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方式
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以书面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 (略) 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 (略) 名山区红星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二、征收范围
(略) 名山区百丈镇涌泉村8、10组,叶山村6、7、8、9组;红星镇天王村2组共计约315亩的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详见附件,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3号)和《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 (略) 名山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0〕137号)文件执行。
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元/亩;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Ⅱ区片*元/亩。
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建(构)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6.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 (略) 、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7.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五、房屋搬迁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安置按照《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名山县县城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名府发〔2012〕46号)、《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略) 规划区外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名府发〔2013〕43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七、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 (略) 名山区相关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 (略) 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略) 名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九、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不作为其它项目征地的依据。
附件
(略) 名山区202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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