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4万立方米木板木方、20万套木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2〕37号)
关于山圩产业园年产4万立方米木板木方、20万套木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2〕37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木板木方、*套木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5-*-04-01-*),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 (略) (略) 5号(地理坐标:108度2分10.*秒,22度28分32.*秒))。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立方米木板木方、*套木托盘。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办公宿舍楼,租赁现有厂房,安装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7.4%。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由于目前集 (略) 未覆盖到春江片区,经园区同意该项目暂先使用锅炉。项目建设1台6吨/小时的锅炉为项目供热,以生物质为燃料。项目运营期锅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原木锯断、旋切、切割工序,板材刨光切割工序,木板、木方倒角、雕孔工序产生的粉尘须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粉尘排放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主要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若企业投运时, (略) 尚未接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企业污水须自行投入治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综合利用,避免无序排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木屑、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集中收集后部分作为锅炉燃料, (略) 作为燃料;锅炉炉灰、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渣外售给周边农民用于施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应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音、隔音、定期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如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42吨/年。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立方米木板木方、*套木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5-*-04-01-*),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 (略) (略) 5号(地理坐标:108度2分10.*秒,22度28分32.*秒))。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立方米木板木方、*套木托盘。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办公宿舍楼,租赁现有厂房,安装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7.4%。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由于目前集 (略) 未覆盖到春江片区,经园区同意该项目暂先使用锅炉。项目建设1台6吨/小时的锅炉为项目供热,以生物质为燃料。项目运营期锅炉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原木锯断、旋切、切割工序,板材刨光切割工序,木板、木方倒角、雕孔工序产生的粉尘须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粉尘排放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主要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若企业投运时, (略) 尚未接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企业污水须自行投入治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综合利用,避免无序排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木屑、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集中收集后部分作为锅炉燃料, (略) 作为燃料;锅炉炉灰、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灰渣外售给周边农民用于施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应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音、隔音、定期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加强项目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本项目环境风险分析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如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42吨/年。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