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2〕55号
江苏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滨海港工业园内,国家电投集团 (略) 西侧,拟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贮运工程包括封闭煤场、灰库、渣仓、石灰石仓、柴油储罐和输煤廊道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系统、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
项目地表水取水工程依托 (略) 现有泵房及输水管线,海水直流冷却水取水明渠在 (略) 现有工程基础上向西延伸扩建至本项目。温排水排口依托 (略) 现有工程,并后退截断优化调整至滨海港规划码头后方。卸煤码头依托国电投滨海港区码头工程,本项目在码头增设2台桥式抓斗卸船机,新建 (略) 至本项目煤仓间的上煤系统;贮煤场依托国电投滨海港区码头工程煤场场地现有400米长条形煤场,并实施封闭化改造。项目租用 (略) 现有灰场作为事故备用灰场。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送出工程依托 (略) 现有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煤电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苏发改能源发〔2021〕396号),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22〕565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建设单位承诺控制烟尘≤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浓度限值;无组织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南控制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膜化学清洗废水、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再生酸碱废水经多效闪蒸浓缩、旁路高温烟气蒸发工艺处理后,实现零排放。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淋洗和反洗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废水、含油废水、含煤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中浓度限值。温排水沿排水明渠向北排入黄海,影响范围满足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西侧、北侧厂界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废水池、燃油罐区、危废暂存间和事故油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应在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染物总量平衡指标,按规定完成温排口论证备案;协助滨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协助滨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方案完成滨海港区北港池工程建设。项目未完成总量平衡交易、未完成排污口论证备案、未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任务、温排水影响不符合海洋环境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会同 (略) 明确本项目依托工程环保主体责任,并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856.04/859.63吨,二氧化硫≤514.17/610.76吨,烟粉尘≤115.61/143.76吨,汞及其化合物≤0.1202/0.169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6.26吨。
2、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滨海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04-01-*)
苏环审〔2022〕55号
江苏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信滨海港2×1000MW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滨海港工业园内,国家电投集团 (略) 西侧,拟建设2×1000MW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贮运工程包括封闭煤场、灰库、渣仓、石灰石仓、柴油储罐和输煤廊道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系统、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
项目地表水取水工程依托 (略) 现有泵房及输水管线,海水直流冷却水取水明渠在 (略) 现有工程基础上向西延伸扩建至本项目。温排水排口依托 (略) 现有工程,并后退截断优化调整至滨海港规划码头后方。卸煤码头依托国电投滨海港区码头工程,本项目在码头增设2台桥式抓斗卸船机,新建 (略) 至本项目煤仓间的上煤系统;贮煤场依托国电投滨海港区码头工程煤场场地现有400米长条形煤场,并实施封闭化改造。项目租用 (略) 现有灰场作为事故备用灰场。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及送出工程依托 (略) 现有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煤电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苏发改能源发〔2021〕396号),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22〕565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建设单位承诺控制烟尘≤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浓度限值;无组织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技术指南控制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膜化学清洗废水、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再生酸碱废水经多效闪蒸浓缩、旁路高温烟气蒸发工艺处理后,实现零排放。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淋洗和反洗废水、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废水、含油废水、含煤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 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中浓度限值。温排水沿排水明渠向北排入黄海,影响范围满足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侧、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西侧、北侧厂界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工业废水池、燃油罐区、危废暂存间和事故油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你公司应在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染物总量平衡指标,按规定完成温排口论证备案;协助滨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协助滨海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方案完成滨海港区北港池工程建设。项目未完成总量平衡交易、未完成排污口论证备案、未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任务、温排水影响不符合海洋环境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会同 (略) 明确本项目依托工程环保主体责任,并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856.04/859.63吨,二氧化硫≤514.17/610.76吨,烟粉尘≤115.61/143.76吨,汞及其化合物≤0.1202/0.169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6.26吨。
2、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滨海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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