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8月31日受理并拟对《新乡市荣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产20万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2年8月31日受理并拟对《新乡市荣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产20万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21〕65号)文件精神,《 (略) (略) 年产*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并拟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 | (略) 满村镇医疗器械总部产业园 | (略) (略) | ①.废气 项目灭菌、解析废气经“水吸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挤出、注塑、包装封口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 ②.废水 项目营运期混合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③.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原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环氧*烷吸收液,员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废反渗透膜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废UV灯管、环氧*烷吸收液、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④.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口罩机、分切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评价建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基础减震、隔声降噪、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及叠加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
附件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公共参与说明;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21〕65号)文件精神,《 (略) (略) 年产*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并拟对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年产*件Ⅰ类、Ⅱ类医用卫生材料项目 | (略) 满村镇医疗器械总部产业园 | (略) (略) | ①.废气 项目灭菌、解析废气经“水吸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挤出、注塑、包装封口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 ②.废水 项目营运期混合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③.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原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环氧*烷吸收液,员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出售;废反渗透膜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废UV灯管、环氧*烷吸收液、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④.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口罩机、分切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评价建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基础减震、隔声降噪、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及叠加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
附件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报批申请表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公共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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