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鑫兴镁业有限公司(菱镁矿)项目审批公告
抚顺市——抚顺鑫兴镁业有限公司(菱镁矿)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2日我局对 (略) (菱镁矿)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44号
关于 (略) (菱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菱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拟投资*元建设菱镁矿开采项目。该项 (略) (略) (简称“志新镁矿”)、 (略) (简称“辽东镁达”)、原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简称“哈达林场镁矿”)、原抚顺 (略) (简称“东方镁业”)的生产规模,统一整合,按开采顺序分配给每个生产采区,依次接替各采区排产、开采,开采顺序为:一采区(原志新镁矿)→二采区(原辽东镁达)→三采区(原哈达林场镁矿)→四采区(原东方镁业)。整合、调整(缩小)后该项目矿区总面积0.4032km2,工业场地4个(利旧),总占地面积*m2,其中1号工业场地(位于四采区)占地7602m2,2号工业场地(位于二采区)占地4679 m2,3号工业场地(位于二采区)占地* m2,5号工业场地(位于一采区)占地*m2。各采区开采方式、深度保持不变。其它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新建或“以新带老”或改造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菱镁矿原矿石*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穿孔粉尘:采用湿式凿岩及雾炮喷射抑尘;爆破粉尘:采用爆破前塑料水袋充填、炮泥封堵炮孔、微差延时爆破及爆破后采用雾炮喷射抑尘;铲装运输粉尘:设置2台5t洒水车,道路、采区作业面、排土场、废石转运等采用洒水降尘, (略) 碎石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密闭覆盖;露天堆料场四周设置挡土墙及 (略) 覆盖;露天采场边坡采用 (略) 喷播(或藤本植物)的植被恢复措施,未生态恢复的边坡 (略) 遮盖、利用雾炮对边坡喷雾抑尘。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营运期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浓度限值。
2、各工业场地内各设防渗旱厕1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不外排;新增截洪沟、排水沟及地表沉淀池(防渗)4座,其中一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1200m3、二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500m3、三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600m3、四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350m3。沉淀池收集大气降水用于洒水降尘、绿化等。
3、严格控制爆破时间,尽量定时爆破,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控制爆破投掷方向,减少单孔炸药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潜孔钻安装排气软管和消声器,空压机出口加装消声器。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1类标准。
4、现有废石全部综合利用,用于修建截水沟、挡渣墙 (略) ;营运期废石回填露天采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项目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设置2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20m2/个),分别位于二采区(3号工业场地)及四采区(1号工业场地),其中二采区危废暂存间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共用。
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垃圾桶、包装袋等)后由村委会定期清运,交环卫部门处理。
5、工业场地绿化系数达20%以上;露天采场凹陷露天境界封闭圈外应挖筑防洪截水沟, (略) 旁修建截、排水沟,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表土堆放场坡底设置挡土坝,播撒草籽绿化;现有废石堆场进行平整和植被养护; (略) 硬化, (略) 两侧绿化种植;逐步开展土地复垦,复垦成有林地、旱地。
6、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辽宁省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相关规定。
7、本批复生效后,“关于抚顺县志新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6]35号)”、“ (略) 菱镁矿暨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7]6号)”、“关于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石年产菱镁矿石*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抚顺县环审发 [2008]23号)”、“关于 (略) 镁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6]20号)”废止。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2日我局对 (略) (菱镁矿)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44号
关于 (略) (菱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菱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拟投资*元建设菱镁矿开采项目。该项 (略) (略) (简称“志新镁矿”)、 (略) (简称“辽东镁达”)、原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简称“哈达林场镁矿”)、原抚顺 (略) (简称“东方镁业”)的生产规模,统一整合,按开采顺序分配给每个生产采区,依次接替各采区排产、开采,开采顺序为:一采区(原志新镁矿)→二采区(原辽东镁达)→三采区(原哈达林场镁矿)→四采区(原东方镁业)。整合、调整(缩小)后该项目矿区总面积0.4032km2,工业场地4个(利旧),总占地面积*m2,其中1号工业场地(位于四采区)占地7602m2,2号工业场地(位于二采区)占地4679 m2,3号工业场地(位于二采区)占地* m2,5号工业场地(位于一采区)占地*m2。各采区开采方式、深度保持不变。其它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新建或“以新带老”或改造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菱镁矿原矿石*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穿孔粉尘:采用湿式凿岩及雾炮喷射抑尘;爆破粉尘:采用爆破前塑料水袋充填、炮泥封堵炮孔、微差延时爆破及爆破后采用雾炮喷射抑尘;铲装运输粉尘:设置2台5t洒水车,道路、采区作业面、排土场、废石转运等采用洒水降尘, (略) 碎石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密闭覆盖;露天堆料场四周设置挡土墙及 (略) 覆盖;露天采场边坡采用 (略) 喷播(或藤本植物)的植被恢复措施,未生态恢复的边坡 (略) 遮盖、利用雾炮对边坡喷雾抑尘。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营运期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浓度限值。
2、各工业场地内各设防渗旱厕1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不外排;新增截洪沟、排水沟及地表沉淀池(防渗)4座,其中一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1200m3、二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500m3、三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600m3、四采区沉淀池有效容积350m3。沉淀池收集大气降水用于洒水降尘、绿化等。
3、严格控制爆破时间,尽量定时爆破,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控制爆破投掷方向,减少单孔炸药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潜孔钻安装排气软管和消声器,空压机出口加装消声器。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1类标准。
4、现有废石全部综合利用,用于修建截水沟、挡渣墙 (略) ;营运期废石回填露天采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项目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设置2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20m2/个),分别位于二采区(3号工业场地)及四采区(1号工业场地),其中二采区危废暂存间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共用。
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垃圾桶、包装袋等)后由村委会定期清运,交环卫部门处理。
5、工业场地绿化系数达20%以上;露天采场凹陷露天境界封闭圈外应挖筑防洪截水沟, (略) 旁修建截、排水沟,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表土堆放场坡底设置挡土坝,播撒草籽绿化;现有废石堆场进行平整和植被养护; (略) 硬化, (略) 两侧绿化种植;逐步开展土地复垦,复垦成有林地、旱地。
6、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辽宁省菱镁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相关规定。
7、本批复生效后,“关于抚顺县志新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6]35号)”、“ (略) 菱镁矿暨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7]6号)”、“关于抚顺县哈达林场镁矿石年产菱镁矿石*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抚顺县环审发 [2008]23号)”、“关于 (略) 镁矿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县环审发 [2006]20号)”废止。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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