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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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2022〕43号)

永靖县双水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2MBDT13

负责人:祁华梅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民情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单后,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倾倒在养殖场下方的一块空地上,空地无任何环保措施,粪便散发的臭气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止目前,你养殖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仟圆整)。

限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临州环罚〔2022〕43号.pdf



永靖县双水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2MBDT13

负责人:祁华梅

地 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民情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单后,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倾倒在养殖场下方的一块空地上,空地无任何环保措施,粪便散发的臭气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止目前,你养殖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仟圆整)。

限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临州环罚〔202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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