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日
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通过示范引带,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功能、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度任务:有效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项目内容
(一)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全省2022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元;支持依安县、龙江县、饶河县、集贤县、 (略) 、勃利县、 (略) 七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县开展试点,其中,龙江县、饶河县、 (略) 、勃利县、 (略) 五个县(市)各安排*元,依安县、集贤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重点县和重点任务的函》(农(经综)函〔2022〕30号)规定,成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重点县,额外承担重点任务,各安排*元,主要用于清理整顿工作支出、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观摩会、 (略) 场营销、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等。
其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要求,安排给脱贫县资金占全部安排资金的24%以上。
(二)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2.推进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化建设。主要用于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统计、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3.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包括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等;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 (略) +”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社企对接,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资金拨付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等因素,结合国家任务清单,拟定各县(市、区)任务清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
三、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经部门)要指导取得项目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
2.项目资金要依法纳入合作社财务核算,由其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内设的监事会共同负责监督。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农厅函〔2020〕4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2022年度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对2022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补*元;对2 (略) 级示范(已获得过*元奖补资金)升级为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每个奖补*元。
其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要求,安排给脱贫县资金占全部安排资金的24%以上。
二、项目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包括流转土地,完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引进改良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建造或改造圈舍和池塘,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绿色防治等。
(二) (略) 场营销。包括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和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 (略) +”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创新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积极组织或参加农业政策、技术等各类培训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
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情况,结合国家任务清单,拟定各县(市、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名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
四、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当年示范场名单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逐一对本地示范场进行实地复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3.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省级示范场申报推荐资格。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日
黑龙江省2022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通过示范引带,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增强自身服务功能、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年度任务:有效增强农民合作社组织、带动和服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项目内容
(一)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全省2022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每个奖补*元;支持依安县、龙江县、饶河县、集贤县、 (略) 、勃利县、 (略) 七个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县开展试点,其中,龙江县、饶河县、 (略) 、勃利县、 (略) 五个县(市)各安排*元,依安县、集贤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重点县和重点任务的函》(农(经综)函〔2022〕30号)规定,成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重点县,额外承担重点任务,各安排*元,主要用于清理整顿工作支出、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观摩会、 (略) 场营销、创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等。
其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要求,安排给脱贫县资金占全部安排资金的24%以上。
(二)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1.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2.推进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化建设。主要用于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统计、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3.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包括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等;注册商标、产品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 (略) +”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社企对接,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资金拨付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情况、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等因素,结合国家任务清单,拟定各县(市、区)任务清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
三、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经部门)要指导取得项目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程序实行公开,接受合作社成员监督。
2.项目资金要依法纳入合作社财务核算,由其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内设的监事会共同负责监督。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2022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农户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农厅函〔2020〕4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支持对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2022年度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对2022年度新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奖补*元;对2 (略) 级示范(已获得过*元奖补资金)升级为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每个奖补*元。
其中,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要求,安排给脱贫县资金占全部安排资金的24%以上。
二、项目资金重点使用方向
(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包括流转土地,完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引进改良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建造或改造圈舍和池塘,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绿色防治等。
(二) (略) 场营销。包括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和原产地标志等认证,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包装与设计、品牌建设与推广,利用“ (略) +”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等。
(三)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和财务收支记录,创新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积极组织或参加农业政策、技术等各类培训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
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情况,结合国家任务清单,拟定各县(市、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名单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分解下达资金。
四、有关要求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督导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检查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当年示范场名单后,县级农业农村局要逐一对本地示范场进行实地复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
3.省级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省级示范场申报推荐资格。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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