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发包备案公示
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发包备案公示
报建编号 | *54P | ||
工程名称 | 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 | ||
备案部门 | 江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
备案项目类别 | 工程施工 | 备案项目内容 | 其他施工 |
建设单位 | 武汉新想 (略) | ||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 马静 | ||
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人电话 | 刘响洋* | ||
立项批准文号 | 2018-*-41-03-* | 工程地点 | 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 |
资金性质 | 现金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自筹、已落实 |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 *.16 | 结构层次 | 5层、3层 |
市政工程规模 | 无 | ||
其它工程规模 | 26栋3-5层厂房及其附属的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总建筑面积*.16平方米。 | ||
施工单位 | 湖北中汇 (略) |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
项目负责人 | 张振中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鄂建安B(202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 姚光红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鄂建安C(2016)*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519 | 工程造价(万元) | *.* |
发包范围 | 26栋3/5层厂房及其附属的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总建筑面积*.16平方米,包含由武汉 (略) 设计的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施工图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等。 | ||
发布时间 |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发包承诺书 |
江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的工作要求,体现诚信原则,本公司郑重承诺: |
一、我公司经济类 (略) ,由我公司投资建设的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 (略) 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备案证(2018-*-41-03-* )批准建设,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资金来自自筹,系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
二、我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
三、我公司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信息核查。 |
四、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我公司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承诺单位:武汉新想 (略) |
法定代表人:马静 |
2022-09-02 |
备注 |
报建编号 | *54P | ||
工程名称 | 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 | ||
备案部门 | 江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
备案项目类别 | 工程施工 | 备案项目内容 | 其他施工 |
建设单位 | 武汉新想 (略) | ||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 马静 | ||
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人电话 | 刘响洋* | ||
立项批准文号 | 2018-*-41-03-* | 工程地点 | 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 |
资金性质 | 现金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自筹、已落实 |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 *.16 | 结构层次 | 5层、3层 |
市政工程规模 | 无 | ||
其它工程规模 | 26栋3-5层厂房及其附属的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总建筑面积*.16平方米。 | ||
施工单位 | 湖北中汇 (略) | 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 |
项目负责人 | 张振中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鄂建安B(202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 | 姚光红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 鄂建安C(2016)*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519 | 工程造价(万元) | *.* |
发包范围 | 26栋3/5层厂房及其附属的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总建筑面积*.16平方米,包含由武汉 (略) 设计的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施工图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工程等。 | ||
发布时间 |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发包承诺书 |
江夏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的工作要求,体现诚信原则,本公司郑重承诺: |
一、我公司经济类 (略) ,由我公司投资建设的江夏智能制造产业园, (略) 江夏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备案证(2018-*-41-03-* )批准建设,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资金来自自筹,系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
二、我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
三、我公司在《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信息核查。 |
四、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我公司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承诺单位:武汉新想 (略) |
法定代表人:马静 |
2022-09-0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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