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海口市荣昆河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批复海南省海口市荣昆河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环审〔2018〕1号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
关于批复海南省海口市荣昆河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 (略) :
送来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审批服务表》和海南 (略) 编制的《 (略) 荣昆河河道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 (略) 荣昆河河道改造项目位于美安生态科技新城一期,项目起点位于 (略) 与 (略) 南侧
二、要严格按照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与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白莲东分干渠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荣昆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住宅和办公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 (略) 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粉尘等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理,落实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要按照《 (略) 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和降低扬尘对环境影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施工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措施,避免泄漏;取、弃土场,原材料的堆放要避开周边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要及时恢复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将施工带来的环境 (略) 交通、居民工作生活造成的不便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要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加强对高噪音机械的管理,采取适宜施工方式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污染。施工前要办理《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证》,若因工艺要求需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超时作业,必须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四、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环保局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察局,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海环审〔2018〕1号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
关于批复海南省海口市荣昆河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口 (略) :
送来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审批服务表》和海南 (略) 编制的《 (略) 荣昆河河道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 (略) 荣昆河河道改造项目位于美安生态科技新城一期,项目起点位于 (略) 与 (略) 南侧
二、要严格按照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与标准执行。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白莲东分干渠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荣昆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标准,住宅和办公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 (略) 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粉尘等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理,落实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做到文明施工。要按照《 (略) 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和降低扬尘对环境影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施工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措施,避免泄漏;取、弃土场,原材料的堆放要避开周边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要及时恢复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将施工带来的环境 (略) 交通、居民工作生活造成的不便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要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加强对高噪音机械的管理,采取适宜施工方式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污染。施工前要办理《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证》,若因工艺要求需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超时作业,必须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四、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环保局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察局,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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