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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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

  • 索 引 号:GCX0010/2022-*

    发文机关: 广昌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02

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2-09-0211:23浏览次数: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办字〔2019〕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

第三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集中行使种子、肥料、农药、植 物检疫、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兽医兽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生猪屠宰、生鲜收购、农机、农产品 质量安全、渔政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 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 能,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涉嫌违反农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拟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执法。

(四)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兽医、畜牧种畜禽(含蜂种)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五)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食 用菌菌种)、农药、登记相关肥料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安全 进行执法。

(六)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进行执法,负责对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执法。

(七)负责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行为执法。

(八)负责对水产养殖、水产种苗、捕捞和除渔船检验之外的渔船登记使用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九)负责对农机登记、农机操作使用、农机驾驶员培训及农机维修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十)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农业植物保护、农业植物免疫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十一)牵头负责全县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十二)负责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及事项进行执法。

(十三)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进行执法。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

件的处置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大队日常运转;负责案卷档案管理; 负责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网上办案、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公示;负责制定大队案件办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县农业执法办案情况汇总及上报;负责信息宣传报道 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管理、评议考核和人员培训。

(二)一中队。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 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检疫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 与处罚工作。

(三)二中队。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等的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渔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

(四)三中队。负 (略) 场管理;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略) 外行驶或者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调 (略) 外农业机械事故; 负责农村宅基地执法。

第五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编制人员从县农业系统统筹调剂解决,其中: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名、农业机械管理局 3名、县农业开发办公室 1名、县畜牧兽医局 4名、县果业局 3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大队长 1名(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专

职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不再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广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索 引 号:GCX0010/2022-*

    发文机关: 广昌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02

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2-09-0211:23浏览次数: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昌县委办公室 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办字〔2019〕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

第三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集中行使种子、肥料、农药、植 物检疫、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兽医兽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生猪屠宰、生鲜收购、农机、农产品 质量安全、渔政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 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 能,以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涉嫌违反农业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拟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执法。

(四)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兽医、畜牧种畜禽(含蜂种)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五)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食 用菌菌种)、农药、登记相关肥料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安全 进行执法。

(六)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略) 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进行执法,负责对 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执法。

(七)负责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行为执法。

(八)负责对水产养殖、水产种苗、捕捞和除渔船检验之外的渔船登记使用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九)负责对农机登记、农机操作使用、农机驾驶员培训及农机维修等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十)负责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农业植物保护、农业植物免疫方面行为进行执法。

(十一)牵头负责全县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十二)负责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及事项进行执法。

(十三)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行为进行执法。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

件的处置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大队日常运转;负责案卷档案管理; 负责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网上办案、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公示;负责制定大队案件办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县农业执法办案情况汇总及上报;负责信息宣传报道 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管理、评议考核和人员培训。

(二)一中队。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 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检疫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 与处罚工作。

(三)二中队。负责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等的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监督、渔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强制与处罚工作。

(四)三中队。负 (略) 场管理;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略) 外行驶或者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调 (略) 外农业机械事故; 负责农村宅基地执法。

第五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编制人员从县农业系统统筹调剂解决,其中:原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名、农业机械管理局 3名、县农业开发办公室 1名、县畜牧兽医局 4名、县果业局 3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大队长 1名(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专

职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不再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广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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